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是贷款吗?

1.融资租赁是贷款吗?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

学术界对此尚未形成统一或较为一致的定义。根据工作实践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的条例草案的精神,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具体要求和供应商的选择,从供应商处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

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或返还。从其基本含义来看,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其主要功能是以租赁的形式融资。

国外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货币消费贷款合同(我国称之为借款合同)的本质,两者有本质区别。

1.合同主体之间的差异

熔化

资金租赁合同必须是由三个相关方(即出租方、承租方、供货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另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供货合同。

租赁合同,但两种合同的标的物是一样的,即供应商从出租人处取得货款,将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这两个合同是独立的,具有不同的目的和明确的权利和意义。

服务也不同,但“三方两约,租赁和贸易密不可分”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在回租合同的情况下,虽然承租人和供应商是一体的,但他们是两个不同的。

与目标一起出现。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不涉及第三人。

2.法律关系客体的区别

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

黄金是借钱还钱的契约;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是租赁物,是以金融财产代替融资,将借钱和借物有机结合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出现“财产”即设备。

运输工具等。,不仅仅是“资产”,而没有“物”,就不是融资租赁合同,而且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这类物仅限于一定范围,不能是消费品。

或家庭用品等。

从实现合同的行为来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由贷款人将资金的管理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转移给借款人来实现的,因为

因此,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取得贷款后,如果用于购买设备,当然享有所购设备的所有权,其使用和收益基于经营权,与贷款人无关;借款人只需在贷款到期时归还即可。

本息可以支付,贷款到期没有归还所购设备的义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我们不能忽视物的使用关系的存在,这种使用关系是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来实现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取得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根据双方约定取得所有权,续租或出租人收回租赁。

物,也就是租约到期后的选择权。

3.租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不同。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仅要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还要支付利息和利润。

除了合同,利息的计算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合同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出租人

付出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远比简单的还本付息复杂。其计算包括设备价格、融资利息、银行收费等总成本的回收,以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方的经营费用和利润。

润登还有附加费率法、年金法(其中又可分为等额年金法、变额年金法和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在租期内分次支付,等额或不等额支付,租金为一次。

一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的本息。

4.起始时期不同

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期限一般从贷款到位时开始计算;融资租赁中,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将开业日、提货单日、最后付款日、到达承租人工厂日或验收日作为租赁开始日。

从上述法律特征的比较来看,借贷是一种金融活动,应当受到金融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主要适用经济合同法和金融法规;就其功能而言,融资租赁不仅具有租赁合同的性质,还具有买卖、融资、担保等功能。因此,在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不仅要适用经济合同法和金融法规,还要适用卫生、知识产权、运输、保险、税收等法律法规。

二、融资租赁的风险

1.风险评估系统。该体系应包括风险评估部、商务部、资产管理部等部门。它是从客户风险、行业风险、资产运营风险、具体项目的经营风险等方面建立起来的。

2.风险评估模型。根据自身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所涉及的行业,建立专门的风险评估模型,包括客户评估模型、卖方评估模型等。

3.项目检查和跟踪机制。在项目签约前后,要对项目进行持续跟进,及时了解承租方的经营情况,避免虚假交易和恶性拖欠。

4.资产管理。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资产分类管理。分别从客户维度和租赁对象维度进行管理。确保客户处于监控之下,确保收回等恶性情况下租赁物品的再处置。

5.保险。应为项目租赁物品购买保险,以小概率分担资产风险。

6.供应商风险。对于租赁物的出卖人,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分担恶性情况下的资产损失。

有风险,需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