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属于哪种合同?
(2009)沈敏·齐诺。1203],最高法院明确表示“涉案演艺合同为综合合同。”在其他处理艺人与经纪公司解除合同的案件中,很多法院也持这种“综合合同”的观点。本案中,艺术家依据“委托合同”性质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院可能不予采纳。但即使不能依据“委托合同关系”任意解除,这种经纪合同毕竟是与人相关的,合同的履行需要艺人的配合。如果双方都已经失去了合作的基础,法院强制要求合同继续履行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如果艺人坚持解除合同,法院一般会判决撤销。但如果艺人的解约不是基于合同中的法定解约条款,不能证明是经纪公司严重违约造成的,那么艺人就可能面临经纪公司的索赔,赔偿金额取决于合同、经纪公司的损失以及之前的赔付。
二、经纪人不同于经纪公司,与艺人的法律关系视情况而定。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后,经纪公司除了从事为艺人找通知、上节目、拍影视剧等经纪服务外,还可能要付出大量的资金对艺人进行打造和包装,甚至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投资。在艺人成为“摇钱树”之前,他们可能要有保障。换句话说,除了演艺经纪服务,经纪公司对艺人的投入更多了,尤其是那些不出名的艺人。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明星想和经纪公司解约都要高额索赔的重要原因。上面提到的条款都是相对公平的条款,至少是考虑到对艺人的保护。生活中也有很多公司打着造星的幌子,骗取有明星梦的少男少女的信任。演艺经纪合同的签订极不公平。不仅没有真正的保障,甚至还骗钱。希望有明星梦的人,小心不要被梦想冲昏了头脑。明星和身边的经纪人通常不会有专门针对明星的金钱投入,这一点和经纪公司明显不同。明星和经纪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可能。
1,经纪公司授权经纪人为明星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经纪人是经纪公司的员工,明星是经纪公司的签约艺人,经纪人是经纪公司委派担任明星的。如果是这样,明星其实无权辞退经纪人。除非他已经决定和经纪人解约,否则只能和经纪人沟通,要求换货。
2.经纪人直接与明星个人形成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可能是单纯的雇佣关系,也可能是委托合同性质的合同关系。比如明星授权经纪人代为处理相关演艺事务。报酬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根据经纪人为明星谈判所形成的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业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就业之日起建立。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