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价格需要物价局审核吗?
特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体依赖于网络游戏,一旦游戏不再运行,游戏中对应的虚拟物体也就不复存在。
玩家通过游戏获得乐趣,游戏本来就是为了娱乐。无论是单机游戏还是网游,玩家都会获得游戏中的物品,包括装备、道具、游戏中的金钱等。,在使用游戏的过程中根据游戏程序的设置。这些虚拟物品的表现形式都是一样的,都是游戏开发者预设的。
大多数人关注的是虚拟物品,虚拟物品在现实中逐渐作为一个产业存在,这是从网络游戏的发展开始的。
在线游戏允许多个用户同时在虚拟世界中游戏。基于网络游戏的交互特性,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可以在不同玩家使用的角色之间进行交换。对于这类游戏的玩家来说,游戏中的虚拟宝藏和虚拟货币的虚拟价值是逐渐物化的,因为这些虚拟物品是玩家通过心血和时间获得的,对玩家来说是有价值的。出现了一系列现象。比如虚拟物品经常在游戏中丢失,用真金白银进行交易。这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思考,比如虚拟物品是否是物,如果是物,是否有价值,价值如何评估。如果有,有哪些权利?它们是财产权、知识产权还是债权?如果有,虚拟物品有什么样的权利?
我国目前对虚拟物品的权利属性和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大陆学者对虚拟物品的权利属性有不同的看法,如“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物权说”等。
(1)产权论:以产权保护虚拟物品的观点是建立在承认虚拟物品为物的基础上的,虚拟物品被视为一种广义上的“物”,是玩家通过时间、精力等劳动投入或直接金钱购买而获得的。玩家拥有虚拟物品的所有权,网络游戏运营商只是为游戏提供场所,并负有保管义务。
(2)债权说:是以债权保护虚拟物品的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运营者与玩家之间通过服务合同存在债务关系,虚拟财产是这种债务关系的体现,是玩家享有的一种债权。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不存在所有权转移的交易关系,玩家对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控制权表明其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正在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
(3)知识产权论:以知识产权保护虚拟物的观点是将虚拟物视为智力成果。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虚拟物体来自游戏软件开发者的预设,因此开发者享有知识产权;如果游戏运营商从开发商处获得某种知识产权的转让,运营商也将根据转让享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游戏软件开发商或运营商虽然提供了游戏环境和各种造型预设,但只是提供了创造虚拟物的环境和条件,虚拟物是由玩家大量复杂的创造性劳动产生的,因此玩家对虚拟物享有著作权。此外,还有另一个建议,游戏运营商和玩家可以一起享受虚拟对象。
(4)新物权论:不能简单地将虚拟物品上的权利归于现有的权利形态,而应根据虚拟物品的特点创设一种新的权利类型,对虚拟物品和新的权利形态进行立法,以保护虚拟物品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