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2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适用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和商家提出的各类投诉和举报。

首先,本暂行办法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上级法律文件制定的实施办法,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处理实际投诉的工作依据和操作规则。

其次,该办法所称的投诉具体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商品经营者发生经济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经营者侵害,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活动中时有被侵犯。比如在餐馆就餐,出现身体不适食物中毒等情况,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在商场购物时,商家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特定产品时,商家拒绝提供产品的生产日期、主要成分等信息,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消费者遇到这些问题,保留并提供商家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据,然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根据《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监管人员将依法依规对商家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消费者因日常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