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483项罪行清单
刑法中的罪行和量刑清单: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扰乱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财务欺诈;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健康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玩忽职守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一般原则在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量刑。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犯罪分子,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对于减轻处罚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物品,应当予以没收。罚没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