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区别
2.辩护理由不一样。一些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如自卫和紧急避险,不能成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抗辩。
3.不同的承担责任的方式。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承担一般侵权民事责任除了赔偿损失,还有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权等其他方式。
4、适用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行为只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但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没有这种限制。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的类型主要包括:
(1)侵犯人身权。
(2)侵犯个人利益。
(3)侵犯身份权。
(4)侵犯财产权。
(5)侵犯知识产权。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职务侵权,或称职务侵权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实施的;侵权违反了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
(二)产品缺陷造成侵权人损害的。
产品缺陷侵权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的产品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失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运输者或仓库对此负有责任,产品制造商或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
高危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无法完全控制自然力和某些物质属性,即使极度谨慎操作也可能对人造成伤害的危险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侵权的;侵权行为是通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
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和生物特性的不利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
污染环境并对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并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地面施工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路边或者通道挖坑、维修或者安装地下设施,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路边或通道施工,会对路过此处的人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建筑商不提醒他们特殊标志,往往会伤害路过的人。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到警告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地面工作造成的侵权损害。
地面上的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和悬挂物。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侵犯畜牧业的。
因饲养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是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侵权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补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