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中国建筑科技奖有哪些程序和条件?
推荐的程序和条件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实行部门配额推荐制。推荐部门为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推荐部门对申报的奖励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加盖公章,并报奖励办公室。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单位* * *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后申报推荐。
第二十一条申报推荐的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纠纷。有争议的事项应在申请推荐前解决。
第二十二条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者必须是对项目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数:
年级主要完成单位数主要完成人数
委托人12 20
头等10 15
二等7 10
三等舱4 5
第二十四条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
1,已获国家或省科技奖;
2、同一项目同时推荐本奖项和其他类似奖项;
3、不符合本次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4、项目未通过鉴定或评估且已通过鉴定或评估,但不满一年的;
5.推荐信及其附件不完整或未按要求填写;
6、超过推荐期限。
第25条推荐材料:
1,科技奖推荐书一式五份;
2、主要研究报告一式五份;
3.知识产权授权证书;
4、涉及计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产品必须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批文。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二等奖及以上项目需经出席评委三分之二通过,三等奖项目需经出席评委二分之一通过。
第二十七条对于延迟评审的项目,奖励办公室应及时书面通知推荐部门延迟评审的原因。经充分补充完善后,两年内可向奖励办重新评估。
第二十八条获奖项目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后,在相关出版物或网上向社会公布。争议期为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广泛征求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获奖项目分别授予单位和个人证书和奖状,以及相应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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