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24超市加盟
超市的经营是指加盟商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商业模式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加盟商希望利用这些知识产权发展自己的企业的特许经营制度。根据合同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企业因其连锁经营的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也被称为特许连锁。加盟连锁的本质是超市总部赋予自己的知识产权(商标、商号、服务标志、经营模式等。)到独立加盟商,在总部的统一指导下共同经营。它是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投入实现最大的扩张,即低成本的快速扩张。现在,我们来谈谈特许经营中的一些法律问题。首先,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先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超市加盟的收费问题。1、特许经营费的法律渊源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方式,其特许经营费的收取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加盟费的间接法律来源是我国的民商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根据这些法律,只要特许人(许可人)和被特许人(被特许人)达成协议,订立合法合同,就可以按照合同收取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费的直接法律来源是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试行办法》(1997 11)。该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加盟费和各种服务费,实际上赋予了被特许人收取加盟费的权利。2.加盟费的法律构成是一种权利(权力),任何费用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打个不恰当的比喻,收费是法律关系的产物,每一个合理的收费都应该有其对应的法律关系。我们认为,一般超市加盟费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基于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①基于知识产权(商标、商号、店名等)有偿许可关系的费用。);(2)因经营指导服务关系而产生的收费(注: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服务可以依法支付);(3)基于商品买卖关系的收费。此外,收费项目还包括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个人杂费,但主要是以上三种。每一项收费都要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做到收费有理有据,一目了然。请看下面的文字清单:①知识产权使用费-知识产权有偿使用关系②特许经营管理指导费-技术咨询服务关系③货款及运费支付-购买货物及伴随义务关系④杂费-其他相应法律关系3。现行特许经营收费制度的不足,现在很多特许经营企业基本都有“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费)这一项定期收取(注:)。特许经营,主要经济利益来自定期向加盟商收取加盟费。但问题来了:“什么是‘皇室’?‘版税’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在“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上,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教材中的相关概念,因为这个概念太模糊了,也没有坚实的法律关系做后盾。不能简单地将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加盟费归入“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而应通过收费项目的明确法律关系,明确加盟费并单独调整。现行特许费制度的弊端主要体现在“特许权使用费”上,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比较模糊,其法律依据和相应的法律关系比较单薄。“版税”的概念与知识产权许可费、加盟咨询费等似是而非,模糊的收费项目会降低加盟合同的对价,引起不必要的质疑。在特许经营知识并不普及的今天,甚至人民法院都将特许经营案件列为联营合同纠纷,所以应该将特许经营的主要收费项目明确化、规范化。4.完善加盟费制度的设想我们认为应从法律的角度对目前一般超市加盟企业的加盟费制度进行一些法律上的调整,明确将“加盟费”分为两项:①知识产权有偿许可费;②加盟管理指导服务费。这样做的好处是,这两个罪名是基于两种法律关系的独立罪名。只要存在法律关系,相应的收费权利义务就存在。也就是说,只要特许经营关系存在,只要加盟店在使用许可方的商标、商号、字号等知识产权,就应该定期向许可方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特许经营者不能因为许可方提供的服务而拒绝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从诉讼实践来看,一旦因加盟费问题引发诉讼,法院更容易认定法律关系。二、超市特许经营中的风险与控制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特许连锁优势突出,低成本扩张,既增加了超市的知名度,又获得了丰厚的回报,促进了经济增长。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加盟商是独立的实体,经营自由度高,总部对加盟商的控制力不大,难以管理,进而会出现各种风险。我们可以把超市特许经营的风险归纳为以下两类:一是法律框架内的风险;第二是业务框架内的风险。本文主要尝试在法律框架内分析风险。(1)法律框架内的风险是什么?我们知道,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只是一纸合同,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发生的却是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特许经营使用商业模式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涉及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几个法律部门,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法规规章有几十种。如此多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一个商业行为,在工商领域并不多见。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以看出特许经营对法律的依赖性很强。具体来说,法律框架内的风险主要有:1,违约风险。我们这里说的违约风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约风险,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建立特许经营关系后,被特许人迟延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服从特许人的管理而导致的风险。最常见的就是加盟商以各种借口拖欠应支付的费用,或者违反约定擅自进货。更有甚者,加盟商扩大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商业模式等的使用范围。未经授权人同意。对于任何超市来说,这种风险都有其特殊的原因。在各超市的加盟连锁体系中,加盟商是独立的法人,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特许经营的法律环境并不完善。由于没有具体的特许经营立法,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调整特许经营关系的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合同共同独立经营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总部给予加盟商使用这个超市整体形象的权利,比如商标、店堂招牌等,这叫CI(视觉识别系统)。在法律地位上,总部和加盟商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加盟商拥有自主经营权,总部会为其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的技术、培训支持。由于加盟商是独立的实体,总部对其限制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加盟商的一些自我管理行为可能会直接损害加盟商的利益,威胁到特许经营体系的安全。加盟商的具体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①不执行总部统一采购规定,擅自采购;(2)不服从指挥部的统一管理,自行其是;(三)隐瞒加盟店的销售情况,逃避缴纳加盟费的义务;④被特许人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等等。特许经营者的这些严重违约行为直接侵害了许可方的利益,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关系,使许可方在履行义务后无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这种违约风险是所有法律风险中最大的风险。2.侵权风险由于特许经营往往与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和商业模式等某些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有关,在实践中,被特许人可能会侵犯许可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比如,被特许人未经许可扩大或改变许可方授权的使用范围,或者非法进行分许可或再许可,或者未经许可使用或传播许可方的商业秘密。再如,双方特许经营关系终止后,被特许人不停止使用原许可方的相关授权,构成对许可方专有权的侵犯。侵权风险的唯一救济手段主要是司法手段,但无论结果如何,企业都将承担高昂的法律成本,这将导致特许经营企业管理成本的增加,从而使许可方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