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专利促进工作应当遵循鼓励创造、有效利用、科学管理、合理保护的原则,促进本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专利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专利创造和运用,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促进专利发展的良好环境。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专利促进相关管理制度,开展行业间交流、行业间合作、市场开拓等活动,促进专利申请、保护和运用。第二章激励措施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推动实施相关专利管理规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专利应用水平;培育和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规范的专利中介服务。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类专业专利信息数据库,促进专利信息的享有、开发和利用。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2)促进专利的实施;

(三)开展专利宣传和人员培训;

(四)协助专利权保护;

(五)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六)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专利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省内实施优秀专利项目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在专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主专利技术的创造和应用。在同等条件下,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专利实施项目。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实施* *专利技术。第十四条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和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入。

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可在专利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专利技术产业化贷款项目进行贴息;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第十五条鼓励高等院校通过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机构等方式,普及专利知识,培养专利人才。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加大对专利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的投入。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第十七条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开发及相关专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业务,技术交易合同经当地科技和专利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认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其取得的收入可依法免征营业税。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种国家费和国际专利费,在计算营业税应税营业额时,应依法扣除。第十八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专利入股、质押、转让和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以专利权作价出资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转让专利权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专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按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