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当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档案,明确档案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提高员工的档案意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企业制定本企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措施,必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企业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
(三)指导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
(四)监督和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驻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报送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申报。
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耐用。文件和材料按照规格排列。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定档案的密级。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安全保管档案,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并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出售。
第十二条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企业要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当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进行,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第十四条企业档案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和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十六条企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国有企业破产时,破产清算组应当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的档案;国有企业分立和档案处置,由分立企业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在企业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或者涂改、替换、伪造、盗窃、隐匿、擅自销毁档案造成档案损失或者损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起实施。《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如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