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的学术观

总结

吴教授经过20多年的学术探索和追求,在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领域做了大量开拓性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为后人奠定了基础,拓宽了研究视野,尤其在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无形财产权理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等方面,始终走在学术研究的前沿。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吴教授在《法学研究》、《法律评论》、《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首次提出了知识产权的理论范畴,系统地研究了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其观点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可。

(1)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和客体体系

吴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这也是这种权利与财产所有权最根本的区别。对于这种新型权利,在理论上很难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来解释,在立法上也不可能简单适用保护有形财产权利的方法。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派生取得、国民待遇等方面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此外,吴教授主张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设立知识产品的范畴,以概括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的各种权利客体。同时,他对前苏联法学家对“创造性活动成果”等客体的统称和中国法学家对“智力成果”的传统看法进行了批判性分析,并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迪的理论为基础,对知识产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进行了描述、解释和总结,认为其类型主要包括创造性成果、商业标记和商业信用。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

吴教授对知识产权法做了详细的定位分析,并探讨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他认为知识产权是民法将知识形式的无形财产合法化和权利化的结果,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他通过对各国立法体例的考察,认为在立法史上,任何一部范式民法典中都没有知识产权法典,任何一部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典的民法典都不是范式。他指出,当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全面、开放和最具创新性的法律规范体系。但考虑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包含了程序法和公法的规范内容,其权利范围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这种制度可以单独立法,采用专门民法的体例较为妥当,不必整体纳入民法典。吴教授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在民法典中原则规定,但同时应保留专门民法的体例。

(三)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我国理论界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80年代的教科书和相关著述中,知识产权多表现为一体两权,即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0世纪90年代,知识产权理论普遍将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区分开来,对无形财产权进行了定性分析。但是,这种对知识产权的理解还是不完整的。吴教授以《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借鉴经典理论,从历史考察和现状分析的角度,提出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人权属性。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在序言中宣称“知识产权是私权”。在众多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知识产权协议》首次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的名义强调私人知识产权的法律形式。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主要国际人权公约赋予知识产权以人权意义。这个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作者对自己智力创作的权利,二是公众分享智力创作活动带来的收益的权利。吴教授认为,这一规定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平衡保护理念,即保护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和合理分享知识产权利益,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完整内容。

吴教授认为,私权与人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就人权体系而言,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的基本权利;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它不仅具有私权的属性,而且直接构成基本人权的内容。在私权和人权的统一范畴中理性地把握和认识知识产权,有助于全面考察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

无形产权理论

在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推动下,无形财富已经成为社会中一种重要的财产类型,无形财产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变化。吴教授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文章中提出了无形财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并在《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作了详细的阐述和论证,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关注。

(一)无形财产权的基本理论

财产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客体,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础。吴教授仔细考察了从古罗马到近代产权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重点分析了当代无形产权制度的四大发展变化: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新的知识产权层出不穷;商业商标的财产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被纳入知识产权制度。

在中国的法律和经济著作中,经常使用事物、财产甚至无形财产,它们大多用于转化的意义上。因此,学者们有许多含糊之处。吴教授对“物”和“物”这两个术语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指出在概念的内涵(即权利的客观性)中,“物”和“物”具有与“物”相同的含义;在外延上(即对象的指向范围),属性和事物所包含的元素是不一样的;物作为一切财产关系中最基本的要素,是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客体,因此不应过于狭隘地解读物的概念。吴教授不同意将智力成果和创造性成果称为无形成果,他认为作为客体的产权是一种制度产品,而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产品。吴教授在对知识产权、无形财产和知识产品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认为知识产品不仅概括了知识产品的本质含义,而且清楚地表明了物的无形性。而且突出了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性质和财产性质,所以知识产权的客体应该表述为知识产品,而不是实物或智力成果。

作为现代商品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无形财产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财产权的新型民事权利,很难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来解释。吴教授以民法学为理论基础,对无形财产权的本体、主客体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物的无形性是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这种权利与传统所有权最根本的区别。他总结了无形财产主体制度的三个重要特征:第一,无形财产权的原始取得是基于被创造的身份资格,以国家承认或授予为准;第二,无形财产权的继承性获得往往是不完全的或有限的,造成几个权利主体分享同一知识产品收益的情况;第三,外国人无形财产权制度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不同于一般物权法所采取的“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吴教授通过对无形财产权的利用、限制、保护、管理、经济分析及其与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成功构建了无形财产权的基本理论体系。

(二)无形财产权的具体制度

吴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所统辖的权利并不都来自知识领域,也不都是基于智力成果。“知识”这个词似乎名不副实。从权利来源看,主要发生在智力创造活动和工商管理活动中;从权利客体来看,它由创造性知识、商业标志和名誉构成。所以“知识产权”这个词在很多无形财产面前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由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形态的变化,财产变得越来越“无形”和“无形”,我们应该越来越重视和保护传统上不被视为财产或财产权的权利。有鉴于此,吴教授主张在民法学研究中,应建立一个超越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容纳一切基于无形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标记形态、商业信用形态)的权利。具体包括:

1.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包括相邻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包括技术秘密权和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2.商业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含服务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及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标记权。

3.经营信用权。包括形象权、商誉权、信用权和特许经营权。商事人格利益一般是指商业领域的商誉、信用、形象等各种信用。信用财产本身没有外在形式,它的客观指向是一种商业人格利益。这种商事人格利益在产权制度创新过程中被赋予了无形财产权的基本特征。

吴教授对商誉权、信用权和形象权提出了新的见解。他认为商誉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由此产生的权利应当是财产权。商誉权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具有不确定的地域性、违法的时间性、非恒定的排他性等明显特征,建议将商誉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规定在我国民法中,并予以直接保护,即直接确认商誉权及其侵权责任;吴教授通过对信用制度的历史考察,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分析了信用的语义,将其定义为对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他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信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信用利益,是不同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无形财产权,建议在民事立法中确认信用权的独立地位。吴教授关注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知识图像的某些特征具有“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这种利用的目的并不局限于形象本身的知名度和创意,而在于形象与具体商品相结合所带来的良好影响,这就是“形象的商业化”。在商业化过程中,知名形象产生了一种特殊形式的私权,这种私权不是人格权意义上的一般形象权,而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业化的)形象权。形象权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但真实形象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虚构形象不完全符合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条件。肖像权是一项独立的无形财产权。

产权制度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新的物权类型不断涌现,旧的物权制度也在逐渐发生变化,这给传统私法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为民法学者提供了认真反思如何重建物权制度的空间。吴教授在总结无形产权理论的基础上,主张对当代产权制度进行新的安排,并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

(一)产权类型扩张与制度变迁

财产权与人身权的二分法和财产权与债权的二元结构是传统财产制度建构的基本范畴。吴教授精辟地指出,产权的基本分类和制度建设的一般理论虽然有其合理的意义,但不能将其视为一种僵化的分析模式,要适应产权类型扩展的时代需要,创新和变革产权制度。

他关注的是,由于所有权各种权力的分离,出现了不同于所有权的财产权——股权和信托权;本文考察了在客体对象的利用渠道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其他物权体系被重新规范,出现了环境物权、区分地上权、空间役权等新的用益物权。对债权“物权化”和“证券化”的把握,使得物权和债权的界限日益模糊,租赁权和票据权有了新的法律属性;分析了各种知识形态的新财产不断涌现,导致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扩张;本文探讨了从一般人格利益到商事人格利益的渐进演变,从而在现代法律框架下建构了不同于传统人格权的商事人格权。

(二)产权制度的理论构建

吴教授认为,在物权的法律建构中,既要遵循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又要注意内在逻辑的联系,即实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在构建物权体系时,可以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继续使用物权和债权的称谓,但不必拘泥于所有权绝对中心的观念,也不必拘泥于物权和债权的二元结构。现代产权制度应该是一个多权利类别的开放体系。

他认为,中国的产权制度包括以下三部分: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产权制度,以债权和继承权为内容的其他产权制度。在有形财产权利范畴中,除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空间使用权、典权、居住权、相邻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在无形财产权范畴中,除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外,还应包括商誉权、信用权、形象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权利。其他物权包括债权、继承权以及一些独立的物权,如股权、信托权、票据权等。这些权利有的是强制性财产权,有的是兼具财产权和债权的特殊财产权。

(3)财产权立法和民法典编纂

自罗马法以来,经过许多立法者和法学家的培育,物权制度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概念,产生了风格各异的制度。吴教授认为,我国的物权立法必须采取经验与理论相结合的建构方法,遵循严密的逻辑概念和制度要求,将各种物权制度纳入民法典的框架之中。

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编纂有两种模式,即法律阶梯模式和潘德克顿模式。他们对物权制度的构建在19世纪的《范式民法典》中取得了非常经典的表现,但各有各的弊端。吴教授认为,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可以借鉴20世纪的范式民法典——新荷兰民法典,并设立一部物权法或物权总则。他主张首先要对财产进行界定,从而为构建开放的产权制度提供基本概念。其次,规定“物权通则”,抽象概括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权的一般规范;第三,规定“债权通则”以指导单独编纂的合同法和侵权法,涵盖不能单独归类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四,规定“知识产权总则”既能解决知识产权制度的“入典”问题,又能保留其独特的民事特别法风格。吴教授认为,到目前为止,民法典没有专门规定知识产权,这一点已经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知识产权制度虽然没有平行移植到民法典中,但还是要在民法典中作出总则规定;最后,规定了其他财产权包括不能涉及的其他财产权,如财产权、知识产权、债权、继承权等。

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2001中国入世后,吴教授指出知识产权战略是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是中国实施市场竞争的战略重点,是中国开展对外贸易的战略举措,成为当时最早提出该战略的学者之一。新的国际贸易体系的形成、新技术革命的兴起和新的民事立法浪潮的出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他指出,知识产权法应不断修改和完善,顺应历史潮流,逐步步入国际化、现代化和法典化的战略发展道路。

吴教授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体现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性。然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并不意味着在保护内容、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上全球法律规范的统一。根据“最低保护”原则,国家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得低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这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一般要求。中国既是传统的发展中国家,也是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进程中,应针对中国发展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战略措施。既要考虑实际利益,又要有前瞻性的眼光;既要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保护国外的高新技术,又要促进国际合作,保护国内的传统知识。

在他看来,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表明这一制度与时俱进。知识产权法的兴起不过三四百年,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互动、相互创新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说,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本质上反映了各国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此,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保持其先进性,即通过法制现代化来促进科技现代化。

立法体例的选择不仅是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偏好,还涉及立法技巧和规则的运用,还应受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因素的影响。基于对各国立法案例的历史考察和现状分析,以及对知识产权制度定位的认识,吴教授认为,无论何时、以何种方式,法典化都将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必由之路。

版权合理使用制度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吴教授在博士期间就率先对著作权领域的一大难题——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系统而具体的深入研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专题研究的学者。他以民法理论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制史、法哲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宪法学等研究方法,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多维度的分析研究,兼顾应对策略的实践探索。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撰写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6)一书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跨学科研究

追求方法创新和理论创新一直是吴教授多年来不懈的学术要求。他从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历史探索、哲学基石建构和经济学品格视角入手,清晰勾勒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框架,动态反映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内容,全面反映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多学科研究轨迹。

吴教授深入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建立的立法动机——平衡精神,论述了该制度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创制历程;首次将价值法学理论引入合理使用制度并赋予其哲学意义;分析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合理的公平正义原则”,指出该原则由公平、平等、公益和理性构成,得出“合理使用的价值目标在于协调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通过平衡保护促进文化和科学的发展”的结论;将经济分析引入版权研究,也是吴教授研究方法创新的一次大胆探索。他指出,在合理使用领域,效益价值和正义价值同等重要。信息公共产品理论表明,版权的设定使信息的生产者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成本补偿;根据不相容使用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构建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是合理划分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区域,减少额外的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优化配置的良好效益。同时,吴教授运用帕累托标准、市场均衡状态、成本收益模型等理论总结和描述了合理使用规则的经济品格,即公平使用、公平诚实使用和有限使用规则。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宪法学研究

吴教授率先将宪法学的讨论引入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他认为,合理使用与公民的宪法权利密切相关,是公众利用作品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合法形式,是公民实现表达自由权的基本条件。他发现西方国家相关问题的立法和司法有两大趋势:一是以有限的方式保护新闻作品的权利,从而阻断合理使用;二是赋予合理使用准宪法权利的含义,优先保护合理使用所涉及的权益。通过论述合理使用制度的私法基础,也凸显了吴教授在这一问题上的全新视角。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证研究

吴教授通过对合理使用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从内涵上准确界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地位。他对合理使用合理性判断标准的认真研究,进一步为合理使用制度的建立和构建提供了理论标准,从而找到了合理使用中这一最大难题的基本解决方法。此外,吴教授还前瞻性地探讨了现代传播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具有理论发展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