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为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责任分为两类:

(1)因合伙人的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因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余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有助于划清责任和控制风险,对合伙人有很强的激励作用,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高风险机构的成长。

适用范围:

特殊普通合伙仅适用于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和技能、医学知识和技能、会计知识和技能等)向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

由于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有少数接受过专门知识教育和培训的人才掌握,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和经验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和管理模式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合伙人具有极强的独立性。

扩展数据: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优势:

1,责任形式的双重性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有两种承担不同责任的合伙人。执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这一点上,它与有限责任合伙非常相似,但不同的是,后者的双重责任是事先在合伙协议和登记文件中确定的;但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两种责任的承担,可能会随着各业务中执业合伙人的变更而导致责任性质的换位。

2.合伙人责任性质的事先不确定性。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哪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哪个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事先在合伙协议和登记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才可能决心向合伙人追究个人责任。

在这种合伙企业形式中,合伙人责任的不确定性还表现在合伙人责任形式地位的互换和交替上。

3.有限合伙人也有权管理合伙企业事务。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有限责任合伙人享有与无限责任合伙人同等的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与有限合伙的显著区别。

因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负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才有权经营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有限责任合伙人被禁止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这一禁止规定,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将失去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保护,将被要求与无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之所以特殊,是因为有限责任合伙人不仅享有法律赋予的有限责任保护,还享有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的权利,并能在经营执行活动中主动控制自身风险。

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具有合资、联营的特征。

特殊普通合伙是在普通合伙基础上的改良类型,普通合伙具有典型的人格,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依赖通过合伙协议体现。

合伙人* * *共同出资,* * *共同经营,* * *享有利润,* * *承担风险,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信誉构成了合伙企业的信用基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继续保留了普通合伙的人性,但同时也伴随着资本合作的因素。

这种禀赋因素的形成并不在于合伙人形成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因为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没有限制分配的制度;在于法律要求其提供保险或分居的财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特殊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