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如何避免“无意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一般来说,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成立往往并不强调行为人有明确的主观过错,因此存在“无意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所谓“无意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通常是指企业在竞争性行业雇佣员工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过失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无意识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为可能涉及使用商业/技术秘密的关键岗位招聘员工时,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2)要求跳槽人员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
(3)制作专项调查表,作为就业登记表的组成部分,要求跳槽人员填写并归档;
(4)尽量避免使用跳槽人员原单位相关的业务信息或技术方案。
(5)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对卖方提供的标的物进行必要的检索和调查;
(6)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卖方对交易对象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7)如有必要,可要求卖方为此提供担保。
(8)企业实施逆向工程时,应注意收集有关其实施相关技术过程的书面材料。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推翻竞争对手对类似技术构成侵权的推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
权利人保密的实用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通过自行开发或者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的“逆向工程”。指通过拆解、测绘、分析等技术手段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关于产品的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他人商业秘密后,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收购合法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