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辆管理规则
本规则自2011 1 1起生效。本细则实施后,如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2010年12月15日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用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
本细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中的自制车辆(含底盘)、2.1款(乘用车)和2.1款(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也适用于以购买的整车或II、III类底盘为基础制造的车辆,即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2.1.2.1条(乘用车)中定义的车辆,即改装乘用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商用车生产企业和商用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和管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商用车按产品类别分为货车和客车,其中货车产品包括轻型货车和中重型货车,客车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车)和大中型客车(含改装车)。详见商用车分类表(附件1)。
第五条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在申请准入前,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应当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适当简化。详见《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附件3)。
各商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设施要求见《商用车企业生产条件和设备要求》(附件4)。
第七条商用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商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商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商用车产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表(附件5)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正在办理中的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和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体系认证计划的复印件。
(4)对企业设计、生产、营销和提供商用车售后服务的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和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的说明。
(五)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检验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验报告。
第九条申请商用车产品准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2)商用车产品简介。
(3)车辆制造商和产品的公告参数。
(4)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记录表。
(5)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验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验报告。
(七)关于商用车产品的其他文件。
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商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
第十条改装客车生产企业拟申请客车底盘生产准入的,应当符合《改装客车生产企业申请客车底盘生产准入条件》(附件6)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本细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在其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变更、增加产品品种或生产地址等)时,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者申请兼并重组。
(2)公司章程、并购重组协议和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4)企业变更涉及项目建设申请及相关部门批准、备案文件,企业变更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描述。
(五)企业下属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
(六)企业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的自我评价报告。
(八)列入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产品清单和产品变更计划。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对申请变更的企业进行评估;未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的,暂停新产品申报或生产资格。
第十二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生产、销售等正常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11 1 1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