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投资的民间投资状况
从1998到2001,股份制经济投资增速分别高达40.4%、27.3%、63.9%和39.4%,是所有民间投资中增速最快的。股份制经济投资在“其他经济体”快速增长的投资中占主要份额(从1997年的30.4%上升到2001年的63.6%),整个民间投资的加速增长实际上是由股份制经济投资推动的。目前民间投资已遍布十六大各行业,个人经济投资主要分布在农业和住宅。集体、私营、合资和股份制经济投资主要分布在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制造业和建筑业。从1993到1997,十六大以来民间投资投资额及其占本行业总投资额的比重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增长最快的行业是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及餐饮业、农林牧渔业,其比重分别增长了15.69、12.55和18。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私人投资者,尤其是股份制经济,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竞争优势。近年来,一些由国有经济垄断的基础设施领域逐步向民间投资开放,放宽了对民间投资进入的限制。私人投资者在这些领域日益显示出增长潜力和竞争活力。
(2)法制环境的改善激发了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热情。
党的十五大召开后,宪法正式确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假集体企业摘掉了“红帽子”,恢复了民营企业的本来面目。根据有关部门对2000多家民营企业的随机调查,70%的民营企业准备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进行合资或股份制改革,并愿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65438-0999生效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不再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数和注册资本设置最低限制。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制定,为这类投资者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3)西部大开发对各地区民间投资的活跃具有催化作用。
西部地区改革开放步伐加快,投资环境逐步改善,为包括民间投资者在内的当地各类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制度条件。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东中部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地区投资,促进了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区际贸易的扩大。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的调查显示,东中部地区已有超过一半的企业参与或打算参与西部大开发,加速生产要素流入西部地区的途径正在逐步拓宽。这不仅给西部民间投资者带来了专业化人才、资本、技术、管理经验、信息等当地稀缺的生产要素,也带来了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东中部地区的各类企业也找到了新的投资机会,拓展了配置资源的市场空间。
(四)包括国债投资在内的预算资金为激活民间投资创造了条件。
一方面,近年来的巨额国债投资正在改善许多领域的基础设施,并间接刺激私人投资。另一方面,预算资金对私人投资者的支持也有所增加。从1997到2000年,预算内资金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由2.8%提高到6.4%,用于民间投资的比重由12.1%提高到18.5%。当然,同期社会投资的各种资金来源中,用于民间投资的主要是利用外资、自筹投资和其他投资,但预算内资金对民间投资项目的直接支持也不容忽视。(1)国内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国有经济投资、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全社会投资,其中以股份制经济投资增速最快。
我国自65438年至0998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在投资领域不断发行国债,拉动了整个投资需求的增长,取得了显著成效。2001,全社会投资增长13%,高于前两年。与此同时,人们一直担心私人投资会被挤出或其增长会被削弱,因为政府的公共投资意图体现在国债投资上,而主要受益者是国有经济。事实上,除1998外,国有经济投资增速明显高于民间投资和全社会投资增速。分别从1999到2001,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投资增速基本快于国有经济,“其他经济”的投资增速连续两年高达28%。在各种经济成分中,股份制经济投资增长最快,从1997年到2001年,从1387.21亿元到566349亿元,五年平均增长32.5%。同期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从2893.08亿元增加到2998.69亿元,平均增幅仅为0.7%。
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速不仅高于国有经济,也高于全社会。从1998到2001,国有经济投资增速从17.4%逐年下降到3.8%、3.5%和6.7%,而国内全部民间投资平均增速分别达到20.4%、11.8%和22.5%。
(2)国内民间投资比重接近国有投资比重,股份制投资比重显著提高,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比重逐年下降,全社会对政府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在降低。
近年来,国内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不断上升,而国有投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97到2001,国有投资、国内民间投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的比重分别从52.5%、35.9%和11.6%提高到47.3%、44.6%和8.1%。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经济在总投资中的比重持续大幅度下降,2006年5438+0,与1994相比,这一比重下降了9.1个百分点。同期,集体经济投资比重略有下降,下降了2个百分点;外商和港澳台投资比重下降3.1个百分点;但个体经济投资,尤其是股份制经济投资的比重明显上升,分别上升了3个和11.4个百分点。由于国家注入了大量的国债投资,虽然国有经济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在1998和1999略有上升,但总体上仍呈下降趋势。从1998到2001,国有经济投资比重从54.1%下降到47.3。同期,在国内民间投资比重的变化中,集体经济投资比重略有下降,从14.8%下降到14.2%;个体经济投资比重由13.2%提高到14.6%;其他经济体占比从18%上升到23.9%,其中股份制经济投资占比从6.9%快速上升到15.2%。这说明,在国债投资向国有经济集中的同时,国内民间投资日趋活跃,尤其是股份制经济,投资活力最强,比重增幅最大。
对比近年来政府直接投资和全社会投资的情况,也可以看出投资的自主增长能力在逐渐增强。从1999到2001,国债投资(包括国债资金和全部配套资金完成的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逐步下降,依次为8.1%、8.8%和6.5%;预算内投资资金增速也逐渐下降,分别为54.7%、13.9%、13.2%。而社会投资的增速却逐渐上升,依次为5.1%、10.3%、13%。这表明,由于国内民间投资的势头越来越大,全社会投资增长对政府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在降低。
(3)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有所提高,接近国有经济投资的贡献率。
近年来,全非国有经济投资增速逐步加快,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也逐步提高。从65438到0998,全社会投资增长13.9%,其中国有经济的贡献率高达7.52个百分点,而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贡献率分别只有2.05、1.83和2.49个百分点。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其中国有经济贡献率下降到6.17个百分点,集体经济贡献率下降到1.85个百分点,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贡献率分别提高到1.9和3.12个百分点。在其他经济体中,股份制经济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提高最为明显,从1998年的0.96个百分点提高到2001.98个百分点;同期,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由65438±0.46个百分点下降到65438±0.05个百分点;合资经济及其他投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0.08个百分点。个体经济投资的贡献率一直略大于集体经济。按2001各经济类型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国有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合资经济。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总贡献率从1998年的4.92个百分点提高到2001年的5.81个百分点,逼近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6.17个百分点的贡献率。这也与国有投资、外资和港澳台投资贡献率分别下降的趋势形成鲜明对比。
(4)东部民间投资成为本地区社会投资的主力军,中西部民间投资增速快于部分东部地区。东、中、西部三大地区民间投资大幅增长,在本地区总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
从1993到1997,东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3%,民间投资占本地区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从46%提高到53.6%,提高了7.6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速为32%,比重由31.7%提高到44.6%,提高了12.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7%,比重从23.5%上升到32.4%,提高了8.9个百分点。这一时期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投资的增长速度相当高,所以东中西部民间投资的增长势头也很猛,中西部民间投资的增长速度和比重明显高于东部。
1997 ~ 2000年,东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0%,占本地区总投资的比重由53.6%提高到56%,提高了2.4个百分点;2000年,东部地区有5个省份的比重超过了56%的全省平均水平,分别是福建(63.4%)、浙江(62.7%)、广东(59.9%)、海南(58.2%)和天津(58.2%)。中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速为11%,比重由44.6%提高到45.9%,提高了1.3个百分点。西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速为19%,比重由32.4%提高到37.5%,提高了5.1个百分点。在此期间,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三大地区民间投资的增长和比重均有所放缓。但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刺激下,不同地区民间投资仍保持较高增长势头,尤其是西部地区,明显高于东部和中部地区。同时,在东部一些非国有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对该地区的所有投资起到了主要的拉动作用。一是进一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限制,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十五”计划和《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要切实清理现有的投资准入政策。在明确划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政策时,要体现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允许外资和国有经济进入的,其他任何经济类型的企业都应允许进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应人为限制持股比例。国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转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调整。一般情况下,国有资本不得在改制企业中持股。
第二,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改革前置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根据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传统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特点,采取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入股、产业投资基金等符合市场经济惯例的多元化项目组织形式和投融资形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这些领域。无论采取何种进入方式,都要保证各类投资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和公开平等竞争,形成利益和风险相对应的投资风险责任机制。
第三,加大财税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预算内资金(包括发行必要的国债)要继续支持民间投资,以参股或有偿方式投资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项目;对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应通过收费补偿机制或财政补贴吸引民间投资;技改贴息要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清理不公平税负,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对国家鼓励类行业的民间投资项目,在税收减免、成本分摊等方面实行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同等的优惠待遇。个体和私营企业应避免双重所得税。对初创期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支持。同时,严控“三乱”,解除民营企业不合理负担。
第四,大力发展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的多层次金融体系。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发展非国有地方性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普遍设立专项贷款担保基金。可以考虑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政府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内部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职能,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体系;鼓励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扩大利率浮动区间等方式扩大融资活动。在直接融资方面,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上市流通,适时建立股票二板市场,畅通民间资本的进出渠道。
第五,建立投资服务体系,帮助民间投资者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地方政府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可以考虑成立相应的投资服务机构(特别要鼓励自律性行业组织发挥投资服务功能),向民间投资者发布行业投资信息,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和技术服务。同时,在规范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功能,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法律、会计、市场信息、企业诊断、投资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