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英文名:China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S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全国半导体行业从事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半导体材料与设备的生产、设计、科研、开发、管理、应用和教学的单位、专家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本行业各项活动,遵守道德规范;服务会员、行业、政府;发挥政府与成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半导体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集团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和设备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2)做好信息咨询。对本行业的行业和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和预测,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及时向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提供行业调查、市场走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和市场导向。

(三)广泛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和学术交流。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的研讨和展览,服务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外国组织的联系,促进工业发展,推动工业国际化。作为世界半导体理事会成员,组织成员单位参与世界半导体理事会活动,促进中国与全球半导体产业互利共赢合作发展。

(五)协助政府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促进标准的实施。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行业内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

(七)组织本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和组织订立规章制度,促进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九)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专业期刊。

(十)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团体成员分为个人成员和单位成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群体的业务(行业、学科)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事先经秘书处研究审查;

(4)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该群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小组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出自由;

(六)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行业的问题和情况。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小组的决议;

(二)维护本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小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成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小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小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集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65,438人+理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小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本集团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集团常务副主席是本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集团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组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组经费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组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三条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组织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本组织登记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团体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团体的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9年6月65438+10月265438+10月由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