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不需要由侦查机关侦查,也不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情形:(1)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罪案件和侵占罪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只有在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因受胁迫、恐吓无法诉说,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提起申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受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件(轻微伤)、重婚案件、遗弃案件、妨碍通信自由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以上列举的八种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能够被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有其他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应当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法律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被害人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有被害人证据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件(轻伤);(2)重婚案件;(三)遗弃案件;(4)干涉通信自由的案件;(五)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八种情形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能够被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侦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1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4.贪污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2)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1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2条规定);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5.遗弃罪(刑法第261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⒏案件。本款规定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