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与四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什么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

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本轮谈判的最终协议决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即WTO成员必须遵守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所有协议,同时简化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截至2002年6月5438+10月,WTO***拥有144个成员,其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90%以上。30多个国家正在谈判加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为广泛的知识产权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集成电路设计和未披露的信息。这样,《TRIPS协定》几乎涵盖了现有的所有知识产权国际协定,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巴黎公约》和《尼泊尔公约》,并增加了一些新的义务,如地理标志、专利、商业秘密和政府在知识产权强制执行中的义务。

由所有成员国代表参加的TRIPS理事会负责管理与TRIPS协议有关的事务。根据协定本身的授权和两年一次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的要求,TRIPS理事会审议TRIPS协定各方面的实施情况。

在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过程中,最有争议的问题如下:

l能否实现第7条规定的目标,即"知识产权应有助于技术转让",特别是对世贸组织的发展中成员国而言。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与该协定的其他条款之间可能存在矛盾。第8条允许成员方在TRIPS协议框架下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健康,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其他条款规定了对药品提供专利保护的义务、给予强制许可的条件限制(第31条)、专利例外的范围(第30条)等等。

l协议第39条,关于保护实验数据防止“不正当商业使用”。

协定第23条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提供额外保护条款的合理性。

l生物相关发明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如微生物(协定第27.3 (b)条)和植物品种,与其他国际公约,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一致。

l成员国中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为履行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的义务所需要支付的成本。

TRIPS协议于6月1995+10月1日生效。WTO成员中的发达国家应在协定生效后1年内实施协定的所有条款;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应在2000年1之前实施;如果发展中国家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大到目前不受保护的新领域,如药品,可以获得额外的5年过渡期。该协议还规定,最不发达国家应在2006年前实施TRIPS协议,但《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卫生的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将药品保护过渡期延长了65,438+00年。

当TRIPS协议的解释与一国实施该协议的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成员国可将案件提交WTO争端解决委员会(DSB)解决。迄今为止,已有24起涉及TRIPS协议的案件启动了争端解决机制,其中:发达国家成员提出23起,巴西提出1起;16涉及发达国家之间的争端,7涉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争端,1涉及巴西与美国之间的争端。上述24起案件中,10起经双方协商解决,7起由按程序成立的专家组裁决,其余7起仍悬而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