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是什么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最高法可能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个“巡回法庭”。每个区都有巡回法庭,级别高于省高院。今后案件不再由最高法院审理,可以直接在巡回法庭审理,相当于最高法院的分支机构。

巡回法庭有什么区别?

巡回法庭是法院改革的产物,是改革的试验田。在法律框架内,法院可以采取的改革措施基本都在巡回法庭先行实施,从而达到“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程序公开透明、判例与裁判文书结合令人信服”的效果。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最大的特点是实行审判长、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努力落实“让法官审判,让法官负责”。

以前我国法院一般采用合议庭讨论,集体讨论后做出判决,责任界定比较难。“以前办案法官认为,即使案子出了问题,他也只是提议人。毕竟判决书是领导签批的。”上海某基层法院法官说。

“审判长制”是以审判长为办案核心的审判团队运行机制。实行“审判长制”后,审判长直接签发法律文书,对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终身负责。审判长和审判助理组成审判小组,受审判长领导。这是一种全新的审判机制和管理模式。

首席法官签署文件时,他的权力增加了。因此,有必要特别关注被任命在最高法院任职的巡回法院法官。这包括五个方面的考虑:第一,优秀的主审法官,尤其是优秀的代理主审法官,可以无一例外地晋升;二、十几年的审判工作经验;三是精通审判业务,具有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四是具有独立签发裁判文书的能力;第五,熟悉多个试验领域优先。

另外,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没有固定的合议庭和固定的审判长。综合行政、司法调查、后勤事务、政工监督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不仅仅与机构。在监督机制上,巡回法庭设有专职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日常廉政监督工作。落实办案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预办案机制,强化防止司法腐败机制。巡回法庭的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选派,每两年轮换一次,防止与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关系。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的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增设巡回法庭,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域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文章

巡回法庭在巡回区内审理或者处理下列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一)全国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对高级人民法院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问题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处理巡回区内最高人民法院的来信来访。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业务、海事、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审理或办理。

第五条

巡回法庭应当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收、登记本巡回法庭范围内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按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总部受理的材料,当事人提出要求的,巡回法庭应当予以移送。

巡回法庭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的,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起上诉。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送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一并提交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