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棒球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棒球协会,简称“中国棒球协会”,英文名为“CHINESE BASEBALL ASSOCIATION”,简称“CBA”。

第二条本会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育协会、解放军所属棒球组织以及其他合法的棒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体育协会。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该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全国性体育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棒球联合会、亚洲棒球联合会等国际青年、大学生和工人棒球组织及相应国际棒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该协会承认国际棒球联合会的章程和规则,并使用国际棒球联合会公布的规则。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棒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球迷,依靠全民的力量引导我国棒球事业的发展;积极倡导棒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努力提高中国棒球运动的技术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棒球协会和组织的交流和友谊,加强与国际棒球联合会和亚洲棒球联合会的联系与合作。

我们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总部设在北京。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棒球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国棒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普及活动和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亚洲和世界棒球运动的进步。

(2)宣传普及棒球运动,组织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棒球运动,完善制度,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根据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和举办国际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和有关事项的建议,或经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与各国各地区棒球协会的国际交流和友谊。

(四)负责协调和组织全国各级棒球比赛和训练,加强各团体成员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棒球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制定棒球教练员和运动员的管理制度和竞赛制度,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六)协调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棒球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核和处理,以及教练员、裁判员的考核、选拔和晋升。

(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际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训练和参加各类国内外比赛。

(八)负责选派教练员出国任教和学习以及运动员出国训练和比赛的归口管理。

(九)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翻译出版技术资料、图书和期刊。中国棒球协会官方刊物《中国棒球》出版。

(十)开展与项目开发相关的市场开发活动和咨询服务,积累棒球发展资金。

(十一)负责组织领导全国职业棒球赛的运作和管理。

(十二)指导和监督棒球场的建设和棒球器材的生产。

(十三)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表彰和奖励对我国棒球事业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类型:协会会员、俱乐部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协会会员单位必须是经当地行政部门批准注册,代表本地区或行业、本系统开展棒球运动的协会团体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与棒球相关的单位。

俱乐部会员必须是经当地行政部门批准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棒球民事责任的职业或业余俱乐部。

个人会员是荣誉称号,是经协会全国委员会批准,对棒球运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协会不直接招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育协会、解放军所属棒球组织以及其他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组织领导、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合法社会团体和俱乐部,均可向协会申请入会。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经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其他相关程序;

(4)全国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卡。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班等活动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推广棒球运动,自觉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免费提供场地,为协会组织的训练和比赛提供服务;

(六)接受场地设施设备的技术评估;

(七)向本会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

会员在1年内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或给协会造成重大声誉和经济损失的,经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任务和方针;

(五)审查协会的财务报告;

(六)审批会员资格;(第9条规定,决定应由全国委员会作出。如有矛盾,建议删除此条。)

(七)讨论和通过其他重要提案的决议;

(七、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5条(会员代表大会之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始得召开,其决议,应有出席会员半数以上之投票,始得生效。

(一)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共同提出,才能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二)本会会长、副会长、司库、秘书长以等额选举产生,如有表决权的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可以当选。

(3)会员代表大会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主席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长应委托副董事长主持会议。

(4)主席有普通票,如票数相等,他有决定性的一票。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变更或延期四年的,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报民政部批准,但延期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部署;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八)决定各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全国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得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交流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全国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表决时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棒球界具有较高声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国家体委同意,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任期为四年。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全委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领导秘书处完成协会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和副主席的领导下处理协会的一切工作。本协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研究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和政策;

(三)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在中国举办的国际、全国性比赛和培训的审批及相关组织工作;

(四)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五)根据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和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广播、电视等商业比赛的开发权及知识产权属于中国棒球协会。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通过,并提交全国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修改后的协会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国家体育总局审议同意并报民政部批准后15日内生效。第四十二条协会已经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的议案。

第四十三条终止协会的议案必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应当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民政部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七条协会直接管理全国各级正式比赛和国际组织委托协会举办的比赛。

协会对辖区内的棒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和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国际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协会报告并备案。第四十八条本会的会旗、会徽及其他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发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于2009年4月8日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全国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