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评估中的专利增资
2.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足够资金经营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他人合资、合作等方式将其知识产权投资于公司。《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从另一个角度看,公司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为70%。也就是说,对于10万的注册资本,我们可以以现金出资300万(30%),无形资产出资700万(70%),以此类推。实现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解决企业投标项目时对注册资本的市场要求;
4.企业可以用知识产权资本化。
专利融资贷款
在技术型企业中,专利等无形资产在经营时可以充分资本化,其技术在行业领域的先进性和独立性是吸引投资的重要基础。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专利、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可以作为质押物在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质押贷款,为企业盘活了大量无形资产。
专利成果转让与外国权利保护
为专利权人兑现研发成果提供了有力的价值依据,明确了专利成果在市场上的资本化价值。同时为专利权人和企业在涉外维权中提供索赔价值的专业保护。专利权人前期与评价机构沟通——确定专利评价的目的和范围——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协商费用——评价机构派团队常驻现场考察专利研发情况——收集专利评价所需资料——收集专利评价资料后返回——评价机构撰写报告——出具评价报告初稿与专利权人沟通——出具正式版报告收取剩余评价费。
专利评估中的考虑因素
(1)所有权的完整性,即专利权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权的所有权的完整性。所有权越完整,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2)法律保护的程度,包括两个方面,专利的状态和权利要求的完整性。专利的状态是指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状态,无论是在初步审查阶段、实质审查阶段还是获得专利证书阶段,越到后期,其价值越大。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程度不同。由于发明专利通过了实质审查,获得专利证书后,抄袭他人专利或被撤销的可能性较小。与其他两种专利相比,它的技术含量更高,申请周期更长,权利人面临的风险也更大,因此其价值相对较高。权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中需要保护的专利范围,也反映了权利要求的质量问题。有些权利要求是完整的,更好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权利。有些权利要求不完整,只保护专利权人的部分权利。
(3)剩余使用寿命,一般应采用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和法定使用寿命中较短的一个来确定剩余使用寿命。使用寿命越长,其价值越大。第一,在评估专利时,首先要考虑和研究与专利本身密切相关的问题,如权利的效力、种类、期限等,准确把握影响专利价值的基本因素。
(1)关于“专利”是否已经被批准,被批准的专利是否经过了异议程序。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也属于知识产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但是,有两种批准或拒绝申请的可能情况,这两种情况的价值是完全不同的。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应调查对方的相关技术或新产品是否“专利化”或“专利化”。
如果相关专利行业已办理异议程序,且异议已被宣告无效,则相关专利效力的可靠性高,因此同等条件下评估的价值相对较高。相反,没有经过异议程序的专利,评估价值相对较低。
(2)相关专利的类型。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将来很有可能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极有可能被宣告无效。所以这两项专利的价值评估不能和发明专利的价值评估等同看待。
(3)有关专利是“第一专利”还是“第二专利”(从属专利)。
根据国际条约和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二专利必须得到第一专利权利人的许可,第二专利权利人无权独立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未经第一专利权人的授权,第二专利权人无权与第三方协商许可合同。然而,第二项专利的持有者有权转让自己的专利。此时,受让方应当清楚地知道与第一专利权人合作的可能性或者接受第二专利后获得强制许可的可能性。如果难以获得第一专利权人的许可,第二专利的价值就会相应降低。
(4)专利权人是否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的可靠记录。
不缴纳专利年费可能导致专利被撤销。虽然法律规定有恢复程序,但是太麻烦了。如果一项未缴纳年费但有可能恢复的“专利”真的被转让了,恢复程序中的费用和一旦不能恢复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必须在评估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抵消。
(五)专利保护期届满的期间。
这可能是影响专利评估最重要的因素。因为专利保护期不能续期,这种影响比其在商标评估中的应用要重要得多。如果专利保护期只有两年,专利的价值就容易评估。因为,无论权利人如何评估其专利,受让人永远不可能接受受让人两年预计利润的总和。
(6)相关专利是否涉及侵权诉讼、无效诉讼等专利纠纷。
一旦相关专利卷入此类诉讼,特别是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其评估必须在按照一般评估方法评估的价格上进一步打折。
评估数据目录
一、企业基本情况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
2.企业简介;
3.公司章程;
4.企业营销网络的分布;
5.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6 .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报道和意见;
7.其他人。
二。专利技术数据
1.委托方专利产品和专利开发者的研究开发情况简介;
2.专利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件如验收、转让和变更(合同)及付款凭证;
3.专利说明书;
4.专利技术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
5 .专利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计划;
6。专利技术检验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索资料、业内知名专家的技术评价等。
7.各年度缴纳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和凭证;
8.行业专家对专利技术新颖性的鉴定意见
9.专利注册副本
三。财务信息
1.委托方最近五年(含评估基准日)与专利产品相关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财务收入统计;
2.专利产品开发投资和费用统计(表1);
3.客户未来五年的发展计划;
4.委托方对专利产品未来3-5年的收益预测及编制说明(表C)。
四。其他信息
1.专利产品获奖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承诺按期缴纳年度专利维持费。
3.委托方承诺函。(1)专利权利要求要深入研究。
“专利权利要求”是界定法律认可的专利权利范围的唯一依据。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将一个不重要的实施例作为主权项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那么无论该专利可能的适用范围有多广,其权利保护的范围都已经大大缩小,专利价值也相应降低。
(2)要研究专利的市场应用会给专利权人带来的最小利润和最大利润。在评价中,供方要严守最低利润的底线,受方则反其道而行之。
通常的“高投入高产出”原则在专利领域并不适用。虽然专利权人会把自己研发的所有成本都计入评估值,但是如果专利产品或者产品本身没有市场,这种基于成本的评估就没有意义。
另一方面,为了维持相关专利的成本(如侵权诉讼费用),前期投入可以作为评估依据之一。原因在于,与市场需求密切相关、没有市场效益的专利一般不会成为侵权的对象。
(3)需要了解更先进的替代技术或产品出现的可能性和时间。
如果发现两年后会诞生更先进的专利产品,那么保护期就只有法律意义,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其市场寿命也就只有两年或者稍长一点。
(4)提成比例。
1985我国制定《技术进口合同管理条例》时,20世纪二七十年代技术定价(如果按提成支付)的通常比例是5%-7%。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数字没有太大变化。
(5)其他。
一些有上百年专利评估经验的国家,也可以参考其行政文件中所列的方法。比如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贸易反垄断指南》中的4.1.1.2条就是专利评估的原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