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边疆繁荣稳定的问卷调查

第一,重大意义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长期保持了全省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定、跨越发展的良好态势。当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影响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因素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边疆民族团结进步繁荣稳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云南的信任和关怀,是展示我国民族工作成功实践的重要窗口,是探索中国特色云南民族工作道路的重要任务,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现实需要。 团结互助,提升云南形象的重要载体,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民族工作主题,牢牢把握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战略机遇,以发展促民族团结,以繁荣促边疆稳定,以齐心协力促发展,开拓进取。

(2)建设目标。进行了10次示范,实现了3次跨越,2015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全面建成示范区。

在民族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保障、民族文化繁荣、民族教育振兴、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干部培养、民族法制建设、民族理论研究、民族工作创新、民族关系和谐等十个方面进行论证。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实现新跨越。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特色经济形成优势,贫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共服务更加均等化,民族文化更加繁荣,教育科技全面振兴,生态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发展差距逐步缩小,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感显著提高。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现了新的跨越。民族团结理念深入人心,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有效,民族理论研究成果丰硕,民族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把握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更加有力,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更加重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巩固发展。

边疆繁荣和对外开放实现新跨越。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加强,“兴边富民”工程大力推进,沿边经济和通道经济快速发展,边民往来和边贸交易规范便捷,经济合作不断深化,文化、教育、科技交流更加广泛,与东南亚、南亚和印度洋沿岸的联系更加密切。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作用更加凸显。

(3)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坚持战略思维、科学布局,在全面推进全省各项事业发展的同时,从边境民族山区贫困和欠发达、不充分、不协调、不平衡的省情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族制宜,突出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民族乡、民族村、贫困地区的建设重点。

——立足跨越,先行先试。在全面落实和充分利用国家和云南省制定实施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创新突破,率先发展,做出示范。

——政策驱动,项目推动。使示范区建设政策化、项目化、具体化、责任化,以政策促项目,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确保示范区建设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群众至上,* * *为* * *而建。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用心用情为群众办实事,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确保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国民经济发展示范

示范目标:实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绝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创新发展方式,走共同发展之路。

1.落实倾斜政策。制定实施一批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规划和项目,在公共财政、公共设施、公共服务、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土地保障等方面向民族地区倾斜。保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提高财政平衡转移支付系数,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和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确保经济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夯实发展基础。突破民族地区“硬件”瓶颈,适当推进和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县县通二级公路、乡镇通柏油路、村村通硬化路,推进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民生水利工程,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消除无电村,基本消除无电户。大幅提高农村清洁能源覆盖率。大力推进中低产田(林)改造。提升民族地区发展“软件”,实现农村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全覆盖,提高农村客运覆盖率和安全舒适度,构建以县级配送中心、乡镇超市(超市)、农村综合服务社(农家店)为支撑的现代农村流通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培育新一代农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3.协调区域发展。按照“强区、富带、旺群、促廊”的空间发展思路,重点建设滇中城市群区、沿边开放城市带、区域城市群和内外经济走廊沿线城市带,依托内外经济走廊沿线城市带,串联整合区域增长极和重要功能发展区,遵循自然地理多样性和城市发展差异性特点,形成重点突破、点带发展、带带带发展、轴带辐射。以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为载体,以发展特色经济和实体经济为主导,以完善城市公共设施和服务为保障,以人才和项目引导为抓手,形成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有效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优化空间布局,转变发展方式,缩小区域发展差距。

4.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在民族地区布局和扶持一批特色化、规模化、集群化、高端化产业项目,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改造提升民族地区中心城市、重要通道节点和口岸城市功能,加快山地城镇建设和农民市民化进程。“十二五”末,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工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十一五”末提高6%以上,城镇化率达到40%以上。

5.促进边境经济和通道经济的发展。大力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推动边境贸易深入发展。建设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和口岸保税物流区。设立边境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加强工业园区模式设计。鼓励外资企业落户发展,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建设辐射东南亚、南亚、西亚、东非国家的加工基地和物流基地。支持在边境地区举办各类边贸会,提升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和孟中印缅合作水平,提高通关、运输、贸易等便利化水平。

6.推动特色经济发展。建立健全支持特色经济发展的金融平台和机制,支持产业基地建设、加工、技术改造、营销、上市等特色经济发展。建立健全耕地、林地股份合作制和托管发展制度,保障群众利益最大化,实现资金、技术、资源、人才、组织形式和群众积极性的有效结合,促进群众增收、企业增效、区域发展,走特色化、外延化、规模化、可持续发展之路。

大力发展高原特色农业,做好高原粮仓、特色作物、山地畜牧业、淡水渔业、高效林业和开放型农业,扩大绿色产业规模,延伸产业链,依靠科技建设高原特色优势生物资源、优质种业和农产品种植加工基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科技企业,打造绿色有机品牌。积极宣传科技特派员创业政策。

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支持民族文化创业,培养民族文化致富带头人,支持民族文化产品市场化开发,提升民族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培育一批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民族文化企业,把民族文化资源转化为发展优势,把民族文化产业培育成支柱产业。

大力发展民族地区旅游经济,深度挖掘民族文化和历史文化内涵,推动旅游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特色休闲体验旅游,支持民族餐饮、手工艺等旅游产品开发创新,打造一批民族旅游村镇、历史文化旅游项目和旅游度假区。建立旅游发展的参与共享机制。加强国际旅游合作,积极推进与东南亚、南亚的便捷旅游建设。

大力发展民族医药产业,充分挖掘民族民间医药资源,支持民族医药研发、药材开发和药品注册,做大做强一批民族医药龙头企业,培育发展民族医药种植、研发、加工、营销新产业链。积极发展中医药、生物医药、康复、生活健康服务等产业。

7.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工业园区建设,给予标准化厂房支持、租金减免、信贷担保、财政贴息、科技研发补贴等优惠政策。对民营贸易企业、民族特色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民族传统手工艺品、龙头企业给予特殊支持。实施少数民族民营企业家“孵化”计划,奖励和支持优秀少数民族民营企业家。加大省级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支持民族地区企业发展。到“十二五”末,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超过50%。

8.实施对口支援和互助发展计划。深化滇沪合作。落实省直部门每年为挂钩县办几件实事的要求。建立市、县、城区间经济互动发展机制,探索跨区域、异地发展合作模式,优化投资、土地、资源、人才组合,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二)实施民生改善示范。

示范目标: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解决贫困问题,全面普及现代文明,让各族人民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创造更加美好幸福的生活。

1.促进创业就业。大力推进民族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建立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乘数效应。对未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培训鉴定和生活费用补助。民族地区的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建设项目中的岗位优先安排当地少数民族。

2.完善社会保障。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额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建立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解决历史遗留的自发搬迁、跨国婚姻等特殊群体的户籍和社会保障问题。对沿边村群众实行专项补助,保土强边。

3.提高医疗卫生保障能力。优先推进民族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新农合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门诊统筹。提高乡村医生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开展家庭疾病预防、保健和妇幼保健知识普及指导。支持民族医院和民族医药临床基地建设,加快民族医药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广民族医药食疗技术,培养农村民族医药工作者。

4.改善农村和城市地区的住房条件。彻底消除农村危房和人畜共居现象,加大基本丧失居住条件人口的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对边境县和贫困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给予优惠政策。

5.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实施村庄规划,保护民族特色,大力开展民族团结示范村、边境繁荣示范村、文明新村等新农村建设,实现水、电、路、房、能、环境建设“六到位”,实施山区、边境县“五难”工程,完善公共服务,推动现代文明进村入户。

6.聚焦扶贫开发。集中力量对乌蒙山、石漠化地区、滇西沿边山区、藏区、贫困民族乡、村,以及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特困民族、散居民族、人口较少民族、少数民族深度贫困群体等特殊贫困地区和群体给予专项扶持。确保“十二五”末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贫困人口大幅减少,贫困发生率大幅降低。

(三)实施民族文化繁荣示范

示范目标:实现各民族文化交流繁荣,充分发挥文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各族人民幸福感、增进各族人民相互了解、尊重、信任和学习、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影响力等方面的作用。

1.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完善民族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体系,保障运行经费,实现村(社区)建有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科普专栏、体育设施和互联网接入。解决人民群众难以看书、看报、上网、看戏、收听和理解广播影视、锻炼身体的问题。支持基层开展民族节庆、文体活动,支持各地建设少数民族聚居博物馆,实施云南民族博物馆改造提升工程,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宫。

2.实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工程。加强现代科技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应用,编制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目录和规划,建设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库和少数民族语言资源库。建立优秀民族文化遗产体系,重建和规范民族传统文化经典,抢救、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古代文物、口头文化、音乐舞蹈、体育、技艺、建筑、服饰、餐饮、医药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一批民族传统文化遗产地、民族村和民族文化广场,出版民族村视频文化志,命名民族文化艺术之乡,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要增加民族文化保护内容。增加对世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抢救和保护经费。

3.实施全民文化素质建设工程。设立云南省人民政府民族文化艺术创作基金,支持民族文学、音乐、舞蹈、戏剧、影视、服饰、手工艺的创作和展示,支持创作各族人民喜闻乐见的文学艺术作品。打造一批云南民族文化品牌。

4.培养民族文化传承人和人才。支持乡镇、社区文化站(馆)设立民族文化工作坊(班),大力培养本地民族文化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充分发挥他们在民族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国家级文化传承人认定补助制度,资助传承人传承创业。鼓励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建设民族文化艺术学科,支持培养高端和稀缺民族文化人才,建设高素质民族文化艺术人才队伍。

5.提供民族文化产品。实施民族文化公共* *产品订购制度,向民族地区和边境乡村发送民族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广播电视、图书报刊和电子图书,以及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政策法规、实用技术和科普知识等公共* *文化产品。在民族地区和沿边建设一批标志性民族文化设施。继续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少数民族语言宣传网站和卫星电视频道,建设西南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基地和云南少数民族语言出版中心,建设云南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中心,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媒体翻译中心。

6.促进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建立民族文化内外交流机制,定期举办民族文化展览和文艺演出,组建云南民族文化国际交流协会,实施民族文化走出去工程,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文化通道。中国昆明民族文化国际博览会定期举办。

(四)实施国家教育振兴示范。

示范目标:普及现代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普及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劳动者素质,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奠定坚实基础。

1.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在不讲汉语或基本不讲汉语的少数民族村寨,建设和扶持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幼儿园。加快民族地区学前教育逐步普及。

2.优先发展基础教育。提高投入标准,加快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建设一批民族学校,逐步提高边境县乡和贫困民族乡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省、州、市优质高中民族学生招生规模,支持云南民族中学建设。

3.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劳动技能扶贫计划,建立覆盖农村的远程职业教育网络,培养少数民族实用技术人才和技师。扩大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规模,免除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给予生活费、交通费等专项补助。支持6所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云南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改扩建工程。

4.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完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政策。省内高校按比例招收居住在世界各地的少数民族学生,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较少的考生。扩大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规模,按本科标准拨付生均经费。争取国家支持,增加部分东南亚语言作为研究生考试外语,适当降低掌握少数民族语言考生的外语考试分数,争取少数民族都有硕士生、博士生,设立民族工作硕士专业学位项目。根据师范生政策,每年招收一批掌握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考生,有针对性地培养农村全科医生、教师、基层干警和司法工作者。云南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不低于70%。在东南亚、南亚和西亚建立语言和文化教育基地。

5.加强民族文化知识和双语教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开设民族文化、民族知识和地方传统知识课程,资助教科书的编辑出版。建立全省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教师考核和岗位设置全国统一标准,对从事双语教学的教师给予专业技术职称。支持高校建设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教师培训基地。

6.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对民族学校、边境县和边远高寒山区中小学,优先建设教师周转房,提高高中级职称评聘比例,放宽具有6年教龄的高中级职称评聘,直至合格,建立艰苦岗位津贴。建立城市教师到农村帮扶制度,新教师晋升到中等职业学校时必须具有农村学校教学经历。切实保障各类特色民族班经费,加大边境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教育投入,大力普及远程教育。

7.着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民族地区科普推广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科普进村入户,积极推广计算机农业专家系统。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新型农民、负责理财、妇幼保健、健康生活习惯等培训,推进科普示范村、文明生活示范户建设,增强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奖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科技致富带头人。

(五)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

示范目标:实现资源节约和能源利用的科学优化,共享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成果,弘扬各民族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优良传统。

1.构筑绿色生态安全屏障。实施绿水青山计划,推进天然林、防护林、湿地、重要水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破坏修复力度,治理陡坡生态和石漠化,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和生态系统建设。采取“能源换救济”、财政或实物补贴等方式。,推进农村节柴改灶,支持沼气、风能、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和推广各族人民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优秀传统文化,开展绿色乡村创建和环境综合整治。

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建立水电资源开发与流域生态、碳汇生态、自然保护区生态利益共享等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补偿、项目支持、就业、技术帮扶、优先就业等方式,确保人民群众在参与管护工作中得到实惠。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以资源入股的形式分享资源开发的收益。

3.完善环境保护财税政策。加大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积极争取煤炭等矿产品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提高资源税生态补偿比例,向民族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提高补偿标准,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范围。

(六)实施国家干部培训示范。

示范目标: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扎实、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培养一大批熟悉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工作的领导干部。

1.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和培训。营造干部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制定实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计划,创新培养机制,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实现全省少数民族干部人才比例与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2.定向招聘少数民族员工。全省各级机关在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时,应当采取单设岗位、放宽条件等方式招录和招聘当地少数民族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族宗教部门可以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招聘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3.加强少数民族干部调配。在任用各级领导干部时,要根据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和民族成分进行选拔,保证不同层次少数民族干部的梯次配置。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镇的党政领导班子都要配备一名以上的少数民族干部。“十二五”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省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保持25个世界少数民族有一名以上干部担任省级领导干部。争取中央支持,大力培养选拔省部级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4.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注意培养和选拔当地的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的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应分别配备两名以上当地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州、县的机关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一名以上的少数民族干部。

5.注重培养和使用熟悉民族工作的干部。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水平,并将其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确保在云南工作的各族干部熟悉和做好民族工作。

(七)实施国家法制建设示范。

示范目标: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切实有效的民族法律法规,推进民族工作法制化,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1.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等配套法规,重点制定特色产业发展、移民开发、建设用地、环境保护、水电矿产等资源保护和开发等方面的单行条例。推动制定维护民族团结、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城市民族工作、散居民族工作、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引导少数民族村寨依法缔结具有民族特色的村规民约。

2.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和优惠政策研究,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和实现形式进行新的探索。对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大力宣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十周年庆祝活动。

3.加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应用和监督检查。大力宣传普及民族法律法规,增强边民的国家、边境和边境管理法律意识,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定期开展民族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对民族政策、发展规划的实施和民族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民族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推进民族工作依法行政。

(八)实施民族理论研究和示范。

示范目标:建立民族理论研究基地,形成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符合时代需求的理论成果,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

1.支持民族理论研究机构建设。支持各级民族理论学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民族理论研究,成立民族理论研究专家委员会,支持创办民族理论和民族学核心期刊,营造民族理论研究的积极氛围。

2.加强民族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支持民族理论与民族学学科建设,培养民族理论与民族学学科带头人、高层次和中青年研究人员。建立重大研究项目招标和优秀成果奖励机制,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和讲座。

3.推动民族理论研究的创新发展。制定民族理论重大课题研究计划,编辑出版民族理论丛书,推动云南特色民族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

4.深化云南民族工作经验的理论研究。推动理论研究为解决实际问题服务,强化云南民族工作的舆论影响力和话语主动权,建设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民族学和民族理论研究基地。

(九)实施民族工作创新示范。

示范目标:民族工作保障体系健全有力,民族工作机制运转高效,各族干部群众表达声音和需求的渠道畅通,党和政府同各族人民的血肉联系密切。

1.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进一步改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条件。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任务重的地区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人员配备,民族工作部门应视同政府部门。为乡镇民族工作配备专兼职助理和信息员,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2.加强民族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定向培养、在职教育、集中培训、多岗位锻炼等方式,建设一支能够应对复杂局面和矛盾纠纷的专业化、规模化、高素质的民族工作队伍。

3.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建设云南民族信息平台,将网络延伸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建立民族关系监测分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分析、民族团结宣传和民族工作舆情等系统平台。建立健全民族团结稳定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机制。

4.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机构,加强和创新城市社会管理,建立少数民族务工、经商、就学、就业、技能培训服务体系,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帮助少数民族更好融入城市、创业发展。

5.加强少数民族代表工作。完善少数民族代表和民族协会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他们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特殊作用。帮助少数民族代表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特殊困难,支持他们为各族人民办实事,定期组织参观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