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材料

(一)发展方向明确,突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服务宗旨;

(二)管理团队有效,组织机构合理,8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孵化器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

(三)自有处置的孵化器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4)自有在孵企业30家以上(有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在20家以上);

(五)累计毕业企业数达到10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就业岗位500个以上(拥有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0个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就业岗位300个以上);(六)孵化器内30%以上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七)在孵企业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

(八)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且至少有两次资金运用情况;

(九)孵化器运行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并按山西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数据完整、真实;

(十)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技术、金融、管理、商业、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创业咨询、指导和服务;

(十一)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具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三)项所称公共* * *服务场所,是指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洽谈室、会议室、展厅、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