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以实物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什么税?

实物资产的贡献视为销售额。依法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这涉及到一系列税收政策。笔者试通过两个案例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一:2011年5月,A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和价值3000万元的旧设备材料投资M公司。旧设备于2006年购入,原值2000万元,已折旧10万元,净值10万元,售价15万元(含税)。材料自产,成本654.38+00万元,价格也是654.38+05万元(含税)。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者作为投资购买的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视同销售。因此,A公司对外投资设备和材料应缴纳增值税。

具体来说,分为两种情况:

1.旧设备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和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旧设备投资视同销售,具体纳税情况如下:应交增值税= 1500÷(1+4%)×4%÷2 = 28.85(万元)

需要注意的要点:

1.2009年6月65438+10月1之前,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否则减半征收4%的增值税。2009年以后,按财税2009号文件规定执行。2008170,

2.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额增长率按3%计算。例如,本例中投入旧固定资产的A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 1500÷(1+3%)×2% = 29.13(万元)。

3.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被投资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

2.材料投资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材料投入应视为销售,销售材料的计税方法也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投入材料应缴纳的增值税= 1500÷(1+17%)×17% = 217.95(万元)。

需要注意的要点:

1.甲公司可以就材料的投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的M公司可以凭此发票抵扣,因此上下游企业的总税负为0。之所以规定货物投资要缴纳增值税,是因为整个增值税链条要保持完整。如果A公司不缴纳增值税,M公司就没有进项税抵扣,整个增值税链条是不完整的。

2.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非货币性资产被用于对外投资。如果A公司将其全部资产或构成“业务组合”的部分资产进行投资,可以考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13公告的资产重组涉及货物免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为销售,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A公司投入的设备和材料应视为销售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1.旧设备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1500-[1500÷(1+4%)×4%÷2]= 1500-28.85 = 1471.15(万元)视同销售成本= 2000-1000 = 6000应纳所得税= 471.15×25% = 117.79(万元)

2.材料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1500-[1500÷(1+17%)×17%]= 1500-217.95 = 1282.05(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

需要注意的要点:

1号文件和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虽已作废,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精神并未废止。按照规定,这种行为还是属于征税范围的。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将在纳税和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中进行纳税调整。例如,在本例中,材料投资记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65,438+0,265,438+0,795,500元。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654.38+00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5.438+079.5万元。

即营业部在会计上确认了损失,但存货商品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65,438+02,820,500元含税。因此,附表3第二行的“视同销售收入”65,438+02,820,500元和“视同销售成本”65,438+00万元应在纳税申报表中填报,以达到目的。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同时在附表1中填报65,438+0,282,05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可作为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如果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其营业税与会计无异。3.文件编号国家税务总局2000118曾经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超过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以五年平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公告(2010),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财产转让所得一律全额纳税,因此取消了统一纳税五年的规定。由于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没有获得现金流量,如果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增值过大,可能会造成企业纳税困难。对于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资产收购,对投资资产占企业资产75%以上的行为,可采取特殊税务处理,可延期纳税。4.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实现,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计税依据。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会计制度进行材料投资,虽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2179500元,但计税基础为15万元。假设A公司只有一项材料投资形成的股权,该股权的转让价格为654.38+05万元,会计会做一笔账:

借方:银行存款654.38+05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654.38+02179.500元。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282.05万元。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654.38+05万元,会计账面价值为282.05万元,应减少税款282.05万元。如果遵循会计准则,就不会形成税务和会计差异。5.由于设备或材料的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被投资企业M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或折旧费用前,必须需要一份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仅凭借投资合同和评估报告,不能作为M公司合法的扣税凭证。6.对于M公司,目前接受旧设备投资的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其折旧年限,一般认为采用其剩余折旧年限较为合理。例如,在这种情况下,旧设备在A公司已经折旧10年,现在在M公司应该折旧10年..文件编号国家税务总局200981规定,购买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从侧面说明了总局接受的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按照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处理的。7.假设投资者A公司是个人张先生。虽然文件没有。国税函2005319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增值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第522项2011号文件已作废。319,所以即使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也还是要进行资产评估。(三)印花税被投资企业M公司按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增加0.5 ‰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8000万×万分之五=4(万元)案例二:2011 5月,甲公司以房产出资3000万元,乙公司以现金出资5000万元。双方合资成立M公司,各占50%的股份。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1)营业税按财税号文件规定执行。2002191,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享受收益,承担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因此,甲公司投资房地产不缴纳营业税。注意事项:1。外商投资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外商投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原因在于,一般来说,增值税是按环抵扣的,上游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下游环节不获得进项税抵扣,对于增值税链条中的单个环节免税来说,没有意义。因此,为了维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需要为货物投资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原则上是没有抵扣的。如果对投资行为征税,那么投资的资产会随着投资链条的延长而重复征税,所以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2.由于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A公司的投资行为不能开具发票,M公司凭投资合同和评估报告作为企业所得税前的扣税凭证。3.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在股权转让时仍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在税务筹划中,先投资再转让股权的情况比较多。(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投资不动产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重要注意事项:根据财税1998号文件的规定。200621,自2006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因此,甲公司如果是房地产企业,其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三)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按3-5%的税率向受赠人征收契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M公司应该缴纳契税。若本省契税税率为3%,则缴纳契税:5000万× 3% = 150(万元)。注:根据财税2004号文件的规定。2008175、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者内部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将无偿转让,包括母公司及其全资企业。那么不动产投资是否属于175号文件所说的“同一投资者内部自由转让”?文件编号国税函2008514曾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办理以其名下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于同一投资者的内部资产转让,对全资子公司继承母公司土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规定子公司增资属于“同一投资者内部转让”,可惜这个文件已经作废。当时应该注意的是,文件号514作废,因为文件号依据上位法的2003184作废,但号文件解释的“同一投资者内部转让不征收契税”的规定。2008514由文件号继承2008175,因此认为全资子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仍结转。(三)企业所得税分析如上:视同销售收入= 50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 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2000万元,应纳所得税= 2000万×25% = 500万元(万元)(四)印花税如上,被投资公司M应缴纳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税款。印花税= 1亿元× 5/万元=500(万元)案例三:甲公司持有m1公司50%股权,投资计税依据为500万元。甲公司持有M2公司100%的股权,其投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2011年2月,A公司对其持有的M1的50%股权估值为750万元,M2公司估值为2000万元,投资总额为2750万元,投资于B公司;张先生持有公司65,438+000%的股份,计税基础为65,438+000万元,以2000万元的价格投资于B公司。(一)A公司以M1作为A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涉及50%的企业所得税,属于A公司的一种资产转让行为,故该行为应视为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750万视同销售成本= 500万应纳税所得额= 250万应纳税所得额= 250万× 25% = 62.5(万元)(二)甲公司投资100% M2公司股权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满足文件第五条的五个条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0号公告4号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公司可享受特殊税收待遇。假设A公司与M2对B公司的投资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应纳税所得额= 65,438+0,000-65,438+0,000,000 =计税基础,其公司0A持有B公司股权,为原计税基础65,438+0,000,000,000元,其公司A持有M2。B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计税依据为A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原始计税依据10万元。(三)张先生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体系中没有专门的税务处理规定,所以张先生虽然以100%股权投资B公司,但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00-1000 = 100万个人所得税= 100万×20% = 200万元(四)印花税根据号文件的规定,1991155国家税务总局“财产所有权,因此,股权投资的行为应按照万分之五按照财产权转移缴纳印花税。被投资企业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0]7号文件规定,根据现行印花税政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所以以此类推,投资人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不属于股权转让,不缴纳印花税吗?目前这是一个还没有完全搞清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