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14条的解决
(A)一缔约方可提请另一缔约方注意因本条约的解释或执行而产生的任何问题,并要求与之磋商。
(b)收到磋商请求的缔约方应迅速提供适当的磋商机会。
(c)参加谈判的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以相互满意的方式解决争端。
(2)其他解决方案
如果第(1)款所述的谈判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争端各方可商定旨在友好解决争端的其他方法,如调停、相互通融、调解和仲裁。
(3)专门团体
(a)如果争端未能通过第(1)款所述的谈判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或如果第(2)款所述的方法未被采用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友好解决,大会应根据争端任何一方的书面请求,召集一个特别小组研究该问题。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否则特别小组成员不得来自争端的任何一方。这些成员应从大会指定的政府专家名单中选出。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应由争端各方通过协议确定。如果在三个月内未能达成上述协议,大会应在与争端各方和特别小组成员协商后确定特别小组的职权范围。专家组应给予争端各方和任何其他有关各方向专家组陈述意见的充分机会。在争端双方的请求下,专家组应停止其活动。
(b)大会应通过关于建立上述专家名单、从缔约方政府专家中挑选专家组成员的方法以及专家组活动安排的规则,包括确保其活动的保密性和确定活动参与者对任何机密材料的保密性。
(c)除非争端各方在专家组审议前达成协议,否则专家组应迅速准备一份书面报告,并提交争端各方供查阅。争端各方应有一合理期限向专家组提交其对报告的意见,该期限的长短应由专家组决定,除非各方为使争端达到双方满意而同意更长的期限。专家组应考虑这些意见,并迅速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事实和解决争端的建议,并附上争端各方的意见(如有)。
㈣大会的建议
大会应迅速审议该小组的报告。根据对本条约的解释和特别小组的报告,大会应向争端各方提出一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