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案件管辖司法解释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有:(1)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2)第五条。对没有设立办事处的个人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第六条。被告户籍被注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告和被告都注销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⑷第七条。当事人有经常居住地但迁出后未定居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第八条。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育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管辖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⑺第十条。拒绝接受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⑻第十一条。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队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⑼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0)第十三条在中国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1)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MLM活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者、领导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三十人以上、三级以上传销活动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称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者、操纵者,以及负责策划、指挥、安排、协调传销活动的人员,或者在实施传销活动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