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上的房子过户有什么风险?

土地和房地产的转让

一.法律规范及其应用

目前,我国规范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规范房地产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配套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规范房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配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从适用的事实效力来看,前者既规制不动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又规制房屋产权,后者主要规制不动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地方去吗?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原则下: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从适用的空间效果来看,前者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超出了城市规划区。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房地产的,参照执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后者适用于所有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二、授予转让的条件和方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转让。即:(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4)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让所得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国土部门批准)。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房屋产权转让,也必须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办理转让手续,不能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在城市规划区内,划拨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房屋产权转让,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认证主题及其识别

在执法实践中,行政主体不一定是执法主体。《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即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子涵第71号明确指出:?“县”不包括市辖区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转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是哪一级人民政府,是否包括市辖区人民政府?一般认为,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转让的审批机关是国土资源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转让,未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在国务院新规定出台前,应执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县?,不含市辖区,且有支持该观点成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第55号令[1996]89号第二条?目前,国务院尚未对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限作出新的规定。应按照国务院原规定,即《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以及政府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的审批权限相同的规定执行,不应按照国务院55号令执行,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其次是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国土局发[1995]13号)和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局发[1994]493号),根据国务院批复?打磨?方案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转移的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动产的房屋产权转移由县级以上城建部门管辖。特别是第2004/2005号文件第2条第2款。[1995]13:?房地产市场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管理?)

四、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认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的一般程序,即签订合同、申报、审查、勘测评估、纳税(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发转让委托书。同时,法律法规也对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做出了规定。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规定,形成了一般程序的前置程序,即审批。因此,任何一方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实际是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的,无论是否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都构成非法转让房地产,都要受到《房地产管理条例》的处罚,但在处罚的裁量上存在差异。

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报名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买卖合同、交换合同、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入股协议、分割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5、土地部门批准出让的文件;6.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