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对金融保险业的影响

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技的推动,金融与科技的有机结合将大大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和效率。国际实践经验表明,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完善的金融体系是科技蓬勃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时期。探索如何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科技创新中的支撑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途径

(一)商业银行实现自身科技创新。从全球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来看,信息技术已经全面融入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活动,成为决定商业银行客户服务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正因为如此,所有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银行都在信息系统建设上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以期获得领先同业的竞争优势。

商业银行自身的科技创新方式体现在制定科技发展战略、培养科技人才、搭建科技应用平台,从理念、软件、硬件等各个方面实施科技在商业银行的应用,提升竞争力。以工行为例,强化“科技引领”发展战略,加大科技投入,在自主应用创新、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自助设备交付等方面投入近50亿元。继续加大科技人力资源投入,建设规模为1.2万的科技人才队伍。其强大的R&D能力极大地丰富了工行的知识产权储备,专利数量占同业的50%以上,是国内规模最大、水平最高的商业银行。目前,工行大数据中心管理和维护着6亿多个账户的数据,信息系统整体可用率始终保持在99.98%以上。此外,围绕国际化发展目标,工行自主研发并上线了海外统一核心业务系统(FOVA),该系统已延伸至大部分海外分行,为全球布局提供了强有力的IT支撑。

(2)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商业银行直接向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商业银行不通过中介直接向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提供金融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为企业或项目提供结算、现金管理等中介服务和存款服务等非融资性支持。二是贷款给现金流相对稳定的创新主体,单个项目创新失败不会影响企业的还款能力。三是支持已经处于扩张期或成熟期的创新项目。鉴于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较小,银行的信用风险也相应较小。第四,对于高风险的创新型企业(项目),银行可以通过信贷资产组合、利率浮动、财产抵押等方式有效降低、化解和覆盖风险。

商业银行向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科技项目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提供金融支持。商业银行通过支持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科技项目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提高支持创新型公司(项目)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这种方式充分利用了平台识别项目创新含金量的能力,使银行可以避免对大量企业或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只需要对创投公司等机构的管理能力和还款能力进行监督检查,从而降低银行的贷款成本和风险。

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机构直接向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对于风险投资项目或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引入担保机构来有效化解信贷风险。担保机构可以是隶属于政府的非营利机构,也可以是商业机构。银行向风险投资项目或新兴企业发放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政策性担保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干股和期权。通过担保比例的设定和担保机制的创新,可以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种方式既为科技创新提供了资金,又调动了担保机构的积极性,保证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疏通了融资渠道。

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金融体系不完善。在我国,科技与金融的产业融合发展缓慢,原因在于缺乏完善的科技金融体系。科技与金融的科技工作或金融工作的界定不明确,组织、管理和执行机构的主体地位模糊,缺乏推动科技与金融的统一载体。具体来说,科技和金融被分割成两个相对封闭的操作系统,各自按照这个系统的规则进行区块管理和操作,没有形成合力。科技金融各自为政,没有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进行全面定位。可见,阻碍科技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分权,需要建立以专业商业银行为核心的新体制。

(二)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中的价值是隐性的。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主要集中在信贷、资本和中间业务等业务条线的新增余额、占比和增长率等传统指标上。虽然信息技术以各种形式为商业银行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但信息技术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难以在财务报表中直接体现,因此无法产生考核绩效。这也反映出企业对信息技术的认识还存在一定偏差,信息技术部门创造的经济效益往往被业务部门所掩盖。大多数商业银行将其归类为后台支持线,而不是更能体现信息科技本质的业务推广线。事实上,信息技术不仅促进了新产品的出现,而且其背后的IT系统对产品盈利能力的贡献,在某种意义上超过了产品定价等商业因素。

(3)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不可控。高新技术企业是典型的高投入、高风险、资金占用期长的中小企业,且多为新兴产业。但商业银行的放贷是建立在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的,前提是保证贷款的回收。为了规避风险,银行贷款进入科技型企业的时机多在企业的扩张期或成熟期。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难是因为一般企业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财务信息不透明、银行信贷管理模式僵化等原因。一是科技项目价值评估难,转让难。这不利于商业银行实施知识产权质押,也不利于投资机构确定企业项目的投资价值并进行转让。第二,企业信用难以判断。高科技中小企业一般处于初创阶段,商业银行无法获知企业的信用状况。第三,技术成果难以保护。大部分核心技术掌握在个别科研人员手中。一旦科研人员跳槽或者核心技术泄露,对企业发展影响很大。

中介服务的缺失和错位。要解决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必须引入第三方中介,通过担保机制或信息媒介实现资金从资金供给端向资金需求端的转移,实现商业银行对科技创新的有效介入。但是,目前我国相关中介服务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科技创新保障体系不完善。缺乏全国性的科技创新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地方机构不强,管理能力弱,动力机制不健全,部分担保机构偏离了业务方向。二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在人才、品牌、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三是部分中介机构素质差,甚至行业整体缺乏公信力。比如信用评估行业的恶性竞争、承诺水平、贬低他人,扰乱了正常的评级市场环境,造成了市场的公信力真空。

对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几点建议

(1)继续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的科技创新。一是加强信息系统经济效益评价方法研究,通过科学、量化的系统方法促进信息技术隐性价值显性化,增强信息技术对商业银行发展的自主驱动力。二是加强数据应用,挖掘数据价值。充分利用数据挖掘等现代技术,为商业银行的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三是加强信息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从提高资源整体效率的角度出发,应该整合信息技术资源,降低成本,提高回报。

(二)定制金融产品,满足高科技企业的需求。科技型企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是个性化、多样化的。商业银行必须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量身定制产品,加强产品创新,满足其全方位的金融需求。一是针对科技企业有形资产不足的情况,加强担保方式的创新。比如创新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质押等权益质押等担保方式,为现金流持续稳定的企业设计收益质押贷款,为有订单的企业设计订单质押贷款。二是根据科技型企业成长期管理不规范的特点,开展中间业务创新。比如,可以发挥商业银行在信息资源、系统网络、金融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支付结算、财务咨询、现金管理、财富管理等全方位服务。

(3)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商业银行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才能有效支持科技创新。一是积极推动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包括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技术进步鉴定、科技企业贷款融资担保等。通过公正的第三方机构的介入,解决金融与科技产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解决商业银行因不了解知识产权现状和科技水平而难以评估价值的问题。二是探索和创新分散风险的有效方式,包括在既定的市场定位下,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风险水平、不同地域空间的科技项目进行融资,通过信贷资产组合实现风险分散;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科技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网络联保在分散风险方面的作用;开展联合贷款,推进科技企业贷款交易转让和资产证券化,及时转移风险。三是实现有效的风险隔离。在资产负债表上将科技金融业务与一般金融业务分开,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保证一般业务的安全。

(四)建立完善的科技和金融服务体系。根据科技金融特点和我国基本国情,构建政府、企业、社会中介等各类主体集中参与,涵盖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全过程,集金融体系、金融政策、金融工具、金融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多层次的系统化、创新性制度安排。一是探索科技贷款的多种组织形式。可以通过在大型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专门从事科技贷款的机构,实行分业内部管理模式,也可以探索大型商业银行作为投资者发起设立独立法人地位的科技贷款机构。二是建立完善的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金融行业、科技行业享有信用中介机构资质、信誉等信息,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这既保证了商业银行的信贷安全,又保证了科技企业的有效资金来源,通过市场监管机制维护了中介机构健康的市场秩序。第三,根据科技型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财务不完善的特点,淡化财务指标在信贷决策中的比重,增加企业R&D能力、创新能力等软指标的比重,提高员工主观判断在信贷决策中的权重。

(5)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协同效应。科技创新事关战略得失,财政资金应发挥关键作用。一是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制度,对期限超过1年、科技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新兴战略性科技项目贷款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资金,以激发贷款积极性。二是政府直接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资金认购,既提高了经济主体购买信托计划的信心,又实现了财政资金的循环利用和保值增值。第三,财政出资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担保基金。四是财政对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担保机构给予资金支持,按照一定比例补贴担保机构对创新型企业的独立担保或联合担保的担保费用和担保补偿的净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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