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权的所有权性质

(一)产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具有同等的价值和意义。这一理论体现在早期的英国案例中,美国是这一理论的代表,分为物权理论和准物权理论。根据产权理论,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在性质上没有区别。它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果,可以转移、继承和信任。准物权理论认为,商业秘密权只是类似于物权,被认定为准物权,其保护来源于竞争法,而非物权法。在日本,关于商业秘密权有物权价值说、物权说和相对物权说。根据财产价值理论,商业秘密具有竞争性财产的价值,虽然不占主导地位,但其秘密性表现使权利人具有竞争优势,类似于“事实上的财产”。根据产权理论,商业秘密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根据相对物权理论,由于商业秘密权不具有排他性,因此不属于物权或准物权,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多基于合同,是否构成不当行为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和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因此应当是相对债权。

(二)人格权理论

在德国,关于商业秘密权的主要观点之一是人格权说,认为商业秘密权来源于人格权,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不是脱离人格权的利益,而是依附于人格的利益。这里的人格不是权利主体的人格,而是作为客体的人格权益,即具有人格性质的经营活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3]。美国的一些判例也认为,商业秘密除了经济因素外,是为了保护最基本的人权来惩罚商业间谍。

(三)知情权理论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法日益兴起。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信息权。这个理论是国外提出的。持这种理论的学者很少。

(四)企业权利理论

德国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权属于企业权。根据这一理论,企业权就是设立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企业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经济单位,将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和债权结合起来,结合企业家的策划、组织和活动,建立起一个具有商誉、信用、劳动关系和经营经验的组织。商业秘密本身在竞争中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商业秘密权属于企业权。

(五)知识产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商业秘密权的客体也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因此,商业秘密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这一理论被许多学者所接受,逐渐成为学术界的普遍理论,并被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文件和国际条约所肯定。一些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新型知识产权,主要是考虑到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型相比,商业秘密权具有许多新的特征,其中一些特征突破了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挑战。

㈥全新类型的权利

一些学者持这种观点。认为商业秘密权并不局限于上述任何一种权利,而是一个权利的多面体,具有不同的侧面,受到多种学说的保护。商业秘密权可分为侵权法上的权利、合同法上的权利和物权法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