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治,主张,形成和防御。
支配权又称管理权,是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这种权利有两个功能:在积极方面,它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无需他人干预;从消极的一面来说,可以禁止他人干涉其匹配,即排他性财产权是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也是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直接控制权利的标的物,只能要求债务人。请求权产生于基本权利,可分为债权请求权、财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债权。但是,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相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此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变更权、撤销权和终止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仅以自己的行为改变自己与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是权利人可以单方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失。撤销权、追认权、撤销权和选择权都是形成权。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抗辩权的功能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是永久抗辩,也可以是延期抗辩。抗辩权的防御性使其区别于请求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及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都是抗辩权。《担保法》规定的先诉抗辩权也属于抗辩权的范畴。
例:根据权利的功能,下列民事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
A.财产权
B.知识产权
C.人权
D.取消权
答案:d
解析:根据权利的功能,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防卫权。支配权是指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直接控制权利标的物的权利,如财产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根据自己的行为改变自己与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3.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根据权利效力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绝对权,又称天下权,是指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于任何人,权利人可以不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而自行实现,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相对权又称人权,是指债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4.主权利和从属权利
根据公民权利的相互依存性,权利可以分为主要权利和从属权利。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一切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基础的民事权利,都是从属权利。
主权利和从权利是相对应的。主权不存在,从权不存在;没有从属权利,就无从谈起主权利。比如,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其所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而抵押权是从权利。
5.原始权利和救济权利
根据权利形成的特征,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始权利和救济权利。
原始权利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所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权利属于此类。救济权是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权利。
6.既得权利与期待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备一切必要条件,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利和期待权利。
一项权利具备成立的所有条件,即现实的权利,就是既得权利。通常的权利属于既得权利。不具备一切必要条件,只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权利,就是期待权。如果权利是附条件和有期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权利和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属于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