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
北京大学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高数田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数科技公司侵权计算机案。
一起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RIP、方正字体库、方正文和软件的著作权人,也是日本网屏(香港)有限公司激光照排机在中国的销售商。高数公司曾为北大方正公司出售激光照排机业务,出售的激光照排机使用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和软件。之后代理关系终止。高数公司与Screen公司签订了销售激光照排机的协议,约定高数公司销售激光照排机必须使用Screen公司的正版RIP软件或北大方正公司的正版RIP软件。北大方正公司怀疑高数公司涉嫌制造销售上述软件,以个人名义(化名)委派员工,并在某公证处申请参加公证,多次联系高数公司员工购买激光照排机。高数公司派员工在北大方正公司员工临时租用的房间内安装激光照排机一台,在北大方正公司拥有的两台电脑内安装盗版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和软件,并提供上述软件的光盘。某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北大方正公司一高数公司
他向法院起诉侵犯了他享有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采用“陷阱取证”的方法,法律未禁止,应予认可,高数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高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的这种取证方式并非侵权行为的唯一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使用,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所以不会被认可。北大方正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陷阱取证”方法合法性的认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种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的方法,分析了这种取证方式的正当性,进一步肯定了本案北大方正公司取证方式的正当性。此案的示范意义在于,民法原则上不实行法定主义,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不能简单适用“许可而无明文禁止”原则,而需要根据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来确定是否合法。这种判断方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该案曾被媒体称为“中国最大的反盗版案”,一度引起软件行业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判决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的取证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的作用,符合我国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努力营造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制环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