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者有什么权利?
被拘留者有什么权利?
看守所是关押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人和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的场所。看守所在押人员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不能像普通公民一样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甚至一些权利的行使和内容也受到限制,比如剥夺人身自由、限制通信隐私、限制言论自由等等。同时,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也依法享有一些特定的权利。如会见亲属权、辩护权、检举和控告权等。根据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和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权利
1,投票权。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除外。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是有罪还是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有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他们的政治权利没有被剥夺,他们依法享有选举权是不容置疑的。在看守所服刑期满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虽然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仍然依法享有选举权。可以在监督地参加选举,也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或者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有选举权的公民代为参加选举活动。
2.被选举权。虽然我国选举法排除了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被选举,但看守所在押人员经过进一步调查后被判无罪的情况也不少。根据法律,这些人仍然享有被选举权。简单地剥夺所有涉嫌犯罪的人的被选举权,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因此,从理论上讲,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被选举权应当作为一项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3.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障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动自由。普通公民和罪犯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看守所应当尊重在押人员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为宗教在押人员提供生活、卫生、饮食等方面的便利。但是,在提供便利的同时,要加强思想教育。
4.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合理的批评和建议看守所应当采纳,不合理的批评和建议应当及时解释和引导,严禁打击报复。在押人员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和人员。
5.工作权。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不仅能增强人的体质,还能增强人的思想觉悟,培养艰苦奋斗的精神和社会主义劳动观念。因此,为了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在确保安全、不影响案件诉讼的前提下,看守所应积极创造环境和条件,适时组织在押人员参加适当的轻体力劳动。
6.受教育权。所有中国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犯罪的原因非常复杂,包括社会环境、家庭和个人因素。笔者认为,通过教育和学习,人是可以改变和变化的。
第二,诉讼权利
1,辩护权。在押人员的辩护权有两个方面:一是自我辩护,二是获得律师、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权利。前者的行使不受条件限制,后者的行使受经济因素制约。在押人员及其律师、辩护人可以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规定提出意见,为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进行辩护。
2.上诉权。被拘留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上诉权。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向主管监管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4.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侵权人和侵权事实,要求处理;出于良心或者赎罪,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或者犯罪事实,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控告、检举的对象可以是司法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在押人员,也可以是社会上的其他人。我国《刑法》规定,在押人员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破案重要线索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投降的权利。
6、在押人员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起诉或者申请取保候审。
7.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被拘留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但是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8.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9、有权查看审讯记录和个人供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笔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核实后签字认可,书面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10.在押人员有权了解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1.少年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其法律代表或监护人在讯问和审判时在场。因为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不成熟,辨别判断能力不强。为了保护未成年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讯问和审判时到场。
12.在押人员有权要求工作人员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个人权利
1,生命健康权。在拘留期间,被拘留者不受酷刑、体罚、虐待或侮辱。如有侵权,被羁押人可以向监管部门、监察部门、检察机关的上级机关检举、控告。在押人员患病时有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的权利。办案部门和监察机关对此负有很大责任。在无条件诊疗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变更法定的诊疗强制措施。
2.人格权。在押人员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他们的人格尊严和普通公民一样受法律保护。严格来说,公判、游街等行为是对在押人员人格权的侵犯,我国应加强对在押人员人格权的保护。
3.被拘留者有权获得国家赔偿。一是错案赔偿;二是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被羁押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4.被拘留者有权与家人和朋友联系。在不涉及具体案件、不影响案件诉讼活动的前提下,被羁押人经办案人员和监管民警审查后,可以与其家属、亲友、律师进行通信,相关人员不得扣押信件。
5.被拘留者有权会见亲属和律师。在侦察阶段,一般不允许在押人员会见亲属,但在特殊情况下,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和办案部门同意,在押人员可以会见亲友。剩余刑期不到一年,服刑人员可以定期与家人见面。会议必须在一个特殊的地方举行,以确保安全。
6.探视权。经办案机关同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在押人员可以暂时离开病危或者死亡的配偶、父母、子女,情节严重或者当天不能返回的,不得探视。
四。公民权利
1,产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在押人员虽然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其合法财产仍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们的财产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合法收入的储蓄、生活用品、奖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它还包括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
2.发明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羁押前获得的知识产权在羁押期间受到侵害,他也提起了保护诉讼。在押期间有发明创造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专利。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的手稿和作品原则上不得公开发表。
3.继承权。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继承权,其合法继承权受到非法侵犯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即使罪犯被判处死刑,他的继承权也不会丧失。罪犯死后,他的子女可以代表他继承遗产。
4.婚姻和家庭权利。在押人员的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任何破坏其婚姻家庭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追究。在押人员有起诉离婚的权利,有依法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权。被羁押或者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应当及时告知,法院不得轻易作出缺席判决,除非确实下落不明。
以上内容为相关回答。在押人员也享有政治权利,在押人员也可以享有人身权利。如果证据确凿,就把他们抓起来,然后去法院接受判决。基本上判决前所有犯人都在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