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高管的赔偿责任有哪些规定?

1.《公司法》对高管的赔偿责任有哪些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类似的业务”,违反前款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了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即“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对劳动者约定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条款,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与原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延迟生效条款,即在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生效。期限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2.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协议体错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应该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即商业秘密必须存在,这是竞业限制协议得以实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而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如果不满足签订协议的主要条件,协议很可能无效。2.超过竞业限制期限的;《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应当认定无效。3.对工人没有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额或支付标准,则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进行协商。如果雇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该协议对雇员无效。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管也属于为公司工作的普通劳动者,但高管和基层劳动者的区别在于,高管需要接触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国家并不禁止高管拥有自己的公司或高管的其他朋友、近亲属,他们都可能经营与高管工作的公司相同类型的业务。竞业限制是为了维护和规范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