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
中文:安徽省无为县电线电缆行业协会
中文:安徽省无为县电缆电线行业协会
缩写:ECWI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电线电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及各类相关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建的行业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断改进和提高本协会的服务质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和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接受政府的委托和授权,对行业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以服务会员为宗旨,促进和建立行业的诚信和品牌发展。
第四条本会住所在无为县高沟镇高辛大道旁(原高沟镇文化站)。
邮政编码238371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电线电缆行业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2)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信息,进行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研究,为会员传递信息,为政府部门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
(三)代表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行业规章制度,遵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违规经营的企业进行查处。
(五)促进行业内电线电缆产业链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拓展和发布市场信息,推广行业产品。
(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组织行业内各级技术培训、进修和国际国内合作交流。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电线电缆企业产品鉴定、产品评价、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格考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民俗展示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等职能。
(八)协会出版物的编辑和发行。
第三章成员
第六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凡在本行业内从事电线电缆产品生产、经营、投资、咨询、安装、开发的企业(集团、公司)和个体销售人员,科研设计院、研究所、大专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凡遵守章程,履行本协会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本协会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周边地区的电缆企业或电缆产品相关企业可作为友好会员单位。
第七条入会程序
(a)提交会员申请
(二)经董事会审核。
(三)缴纳会费
(4)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享有投票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但联谊会员除外;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我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九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规章制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4)主动向本局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及陈述。
第十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或者个人不再符合本章上述有关规定,或者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规章制度的,协会可以劝其退出协会,或者暂时终止其会员资格,或者给予通报批评。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将被协会除名,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表决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并经登记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a)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执行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五)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六)决定各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任免;
(八)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名誉理事和顾问的聘任和解聘;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九)领导各类机构的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1、4、5、9、10、11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常务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三)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超过最高工作年龄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四)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登记机关批准,方可就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法代表人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良好的个人信用。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应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其资格应参照第20条。秘书处工作人员以专职为主,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的经费收入;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资产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成员公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一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修改后的章程应当在会员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30日内报送登记机关,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撤销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而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协议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于2006年2月6日经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