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优化营商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送审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维权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免费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及简政、减税、降费、项目申报、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和解释。,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以提醒市场参与者他们的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第八条对优化营商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解决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不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并向社会公布。
行业、领域、企业等。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民间资本可以进入已经向市场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
禁止颁布和实施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开市场主体。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相关领域市场竞争相对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