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和结果哪个更重要?

改革: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市场的结果之一就是把这个社会分成两类:有财产的和没有财产的。有人对这个结果满意,有人不满意,但满意和不满意的人都接受了这个结果。原因是每个人都接受财富分配的过程。这个过程叫做营销。

除了市场过程,还有其他的财富分配方式,但是其他过程带来的不满不仅仅在于结果,更在于过程。

薛兆丰曾非常自信地说:“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争论要足够多,而且“执行”比“如何执行”更重要,最终的方式只能是大致合理,而不是尽善尽美,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快乐”[1]。他显然错了。对于市场的存在,唯一确定的是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如何执行”比“执行”重要百倍。人类一直以来都有很多分配财富的方式,而市场模式之所以取代了这些方式,就在于它的过程和形式的公平性。市场的结果不可能是皆大欢喜,但市场的过程必须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必须是非常合理的。哪些“私人”得到了国有财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是如何得到的。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不争论这个问题是经济学家的失职。

薛兆丰很清楚:“从“公有”到“民有”,没有一条清晰、方便、确定、安全的道路可循”,但他未能看到,所谓的不清晰、不方便、不确定、不安全,都来自于不公平。改革没有一个形式公平的过程,这是改革的致命弱点。中国人所说的公平,其实有两层意思,一个是正义,一个是公平。不能让所有人都高兴的公平指的是后者,必须让所有人都接受的公平指的是前者,不能混为一谈。重组中不可能实现平均分配,但重组必须实现公平交易,也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

市场效率和市场程序正义哪个更重要?恐怕薛兆丰本末倒置了。市场的所有效率都来自于公平交易的过程。没有过程的公正,市场的效率从何而来?教科书上说市场的效率来源于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是不完全的。在计划经济中,利益最大化也是每个人的愿望,但在当时是低效的。市场的本质是自发的公平交易。市场进化了几千年,没人知道它的效率。人们追求公平贸易。是后来发现市场机制是有效率的,效率只是市场的副产品。市场效率的哲学告诉我们,公平交易本身就是目的,没有什么伟大的目的让我们放弃公平交易,哪怕是效率。效率是靠“看不见的手”来完成的,我们能看到的只有公平交易。国企改制有公平交易吗?

薛兆丰说,改革的方式是“大致合理的”。但是,市场从来没有接受过“大致合理”的“方式”。薛兆丰还说:“‘大致合理’的原则之一是:谁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谁就应该得到更大的份额。”他看似解决了一个问题,却制造了一个更大的问题:谁来评判“谁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效益”?这是一个循环链。市场之所以有效率,是因为市场中没有这样的链条。市场原理很简单:你有多少钱,你就有多少股份。遗憾的是,这一市场原则并不能适用于国企改制,因为国企之所以需要改制,是因为国企不能交易[2]。这就是我反复强调的国企改制的不可能性。

与此相关,“善待企业家”是一个伪命题,提出这一理论是为了解决“大致合理”的问题。但是,市场从来没有“善待”过任何生产要素,任何关于企业家贡献的说法都是没有意义的。市场不是按照要素贡献来定价的。一百多年前,经济学家发现了市场的秘密,成为经济学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几十年前,经济学还发现了市场的另一个秘密。企业之所以成为市场上的独立单位,原因之一就是无法区分企业内部的要素贡献。“企业家”当然是企业的一部分,他们的贡献与其他要素的贡献没有什么区别。发现这个秘密的人被称为产权理论或制度经济学,而薛兆丰据说是这方面的专家。

那时候关于“姓社姓资”的争论是可以停止的,甚至是可以搁置的,因为那是意识形态的争论。国有资产属于全国人民所有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一个文字游戏还需要争论,但争论似乎被搁置了。国企改革涉及法律的基本概念——产权,法学理论集体失语,真是奇观。但是,对于“转让权应该落实给谁”的争论,不能“适可而止”,这样的争议根本不能搁置,因为这是一个权利归属的争议。人类为财产权斗争了几千年,从来没有人建议把这个论点放在一边。根据制度经济学,解决这种产权纠纷的最佳途径是市场或法律。作为制度经济学家的薛兆丰走了一步糟糕的棋:他认为尽快把国企送出去可以避免重组带来的交易成本[3]。如果这样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那么降低交易成本最好的方法应该是独裁。几十年来,制度经济学一直是徒劳的。

构成交易成本的是产权之争。交易成本只能通过制度安排来降低,没有别的办法。经过近20年的寻找、设计、试点和总结,在律师和会计师的帮助下,经济学家们玩了这么多法律和金融游戏,但他们仍然没有找到一种“清晰、方便、确定和安全”的国有企业改革方法。相对于当年几个老农能迅速将指纹遍布全国,事实本身就告诉我们,国企改革存在内生缺陷。产权界定虽好,但世界上有很多东西的产权无法界定,原因只有一个,其交易成本太高。

薛兆丰其实很清楚,重组的困难在于重组的过程。他只是不知道重组的过程比重组的结果更重要。所以我想出了一个霹雳。薛兆丰知道,目前关于国有企业重组的争论是重组引起的交易成本。他只是忘了交易成本是产权之争,不是不合理。薛兆丰看清楚了国企的问题是国有资产没有转让权[4],却忽略了一个简单的逻辑:这样的产权怎么可能转让给私人所有?

将不可转让的国有资产转让给私人所有,无非是国企改制的本质。薛兆丰想回答,“有没有一条高速公路可以让官员和企业家安全地通行到产权清晰的彼岸?”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回答没有产权所有人的房产如何合法转让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产权理论告诉我们,现在没有这条高速公路,以后也不会有。科斯说,如果不通过市场调节权利,他们将面临无休止的诉讼。科斯还说,这种诉讼是交易成本;由于这种诉讼的可能性,权利调整一开始就无法进行。按照科斯的说法,重组能在今天的中国进行,全靠法制不完善。

有些人认为,在一些地方,重组的程序是好的,而这些好的重组无非是拍卖的程序和市场交易的手段[5]。他们忘了国有企业是自己定义的不可交易:如果国有企业的产权有交易方式,那应该改革什么[6]?。因此,现有的重组不可能有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产权强行划拨给部分私有制,这就是国企改制。在已经重组的地方,效率看起来不错[7],但经济学家忘记了还有一个成本没有计算出来:这些财产分配的争议。没有争议不代表没有争议,争议的声音被压制不代表没有争议。郎咸平是一个小火,这一争议刚刚爆发。如果争议不能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就只能以意识形态的形式表现出来。经济学家建议通过法律途径降低社会纠纷的交易成本,甚至有人建议建立法律追溯体系,降低侵吞国有资产的可能性[8]。这些经济学家不知道的是,法律的正义完全来源于程序的正义,法律不评判权利的分配结果是否公平,而只评判权利的让渡过程是否公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其产权转让不可能得到法律授权,任何国有企业改制过程都不可能在形式上合法。这就是科斯所说的,“正确的调整”永远不应该开始。

制度经济学为经济学家提供了看清国企弊端的工具。但是,制度经济学也为国企改制的困难提供了一种解释:虽然权利调整可能会提高效率,但权利调整本身的交易成本可以使这种效率提高永远无法实现。这不是我的推断,几乎是科斯的原话。科斯似乎预见到了国企改制的麻烦。制度经济学不能用于重组,因为它只有解释经济现象的功能,没有其他功能。产权理论几乎可以完美的解释为什么国企会有这么多问题,但也解释了我们有时候无法改变物的产权不清晰的状态。

薛兆丰说:“只有帮助修建这条高速公路的人才是好猫”[9]。薛兆丰首先明确国有企业无权转让财产,但他要求大家帮他把不可转让的国有企业转让给私人,这实在是越权了。皇帝没有衣服。人们能说什么呢?

市场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我们的祖先不知道公平贸易会产生效率。他们只知道即使他们想得到一个洋葱,他们也应该公平交易。国有资产这么大的财产,当然应该公平交易。正是无数的公平交易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市场。我们不需要知道什么是“长远利益”或“根本利益”,我们只需要知道改革必须是程序正义。接受市场,就要接受一个基本原则:过程比结果重要百倍。

查看程序设置的过程和结果。

世界上,无论是自然运动、社会运动还是人类思维运动,都处处有程序。

可以说,人的一切努力和奋斗都是在寻求一种程序,一种适应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运动的程序。

——赵震宇

今天我想和同学们聊聊关于节目设置的一些话题。我用了“过程比结果更重要”这个标题来说明在一些决策和组织运动中,程序设置的重要性。来之前就听到有人让我多举几个例子。我觉得这个应该没问题。由于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有待深入,今天的讲座题目是“抛砖引玉”。

实际上,节目设置不仅是学术界提出的新课题,也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新课题、新任务。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使用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表述,并将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报告特别强调,“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谈到这个问题时的提法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法制化”改为“规范化”,使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更加广泛。“常规化”的增加,说明我们党在民主政治建设中,不仅注重结果,更注重运动的过程。而且,只有注重过程的科学性,才能保证结果的科学性。

世界上的事情很复杂,不同的事情有不同的程序要求。比如去年一本保健医生的保健科普书,在场的家长可能都读过。去年,学校几乎给教授们发了一本。这本书有一个关于减肥的窍门。想减肥的同学要认真听。作者洪昭光博士说,如果想减肥,吃饭前一定要喝汤,因为先喝汤能给人一种饱腹感,然后吃东西自然会少很多。这是程序的一个应用。你想想,如果倒过来,先吃饭再喝汤,那就不会越来越胖了!你也看看这个吃的过程。

程序其实是一个时间和空间的概念。总的来说是两用的。用作名词时,谈论事物运动的顺序,表现为相对静止的状态。当你是动词的时候,你说的是达到某种状态的运动过程。这个过程因要求不同而有不同的程序,如按时间(如先到先得)或年龄(如尊老爱幼)或紧迫性(如急迫性)或数量(如大小)排列的工作或锻炼步骤。

世界上,无论是自然运动、社会运动还是人类思维运动,都处处有程序。可以说,人的一切努力和奋斗都是在寻求一种程序,一种适应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运动的程序;所有成功人士的表现,都在于不断克服来自自身和外界的干扰或破坏,调整各种程序,使系统运动在整体上趋于和谐完善。你可能听说过一件事。香港著名艺术家张国荣跳楼自杀。有一段时间,娱乐记者很忙。张国荣为什么自杀?听说其中一个原因是电影里他被附身了。我不太相信这种说法,但是张国荣死的时候,他的精神肯定是不正常的,也就是说,神经系统的排列程序出了问题。人的内在程序出错,不能减肥,但有生命危险。看看程序设置有多重要。

让我们把问题扩大一点。自然和人类社会通过不同的程序系统将各种因素结合起来。人的存在就是如何认识它,把握它,控制它。艺术家玩红、橙、黄、绿、蓝、紫;乐手唱杜、来、咪、法、索、腊、;政治家考虑民主、自由、战争、和平、改革和发展——才华横溢的艺术家可以变成五彩缤纷的舞蹈;优秀的音乐人,可以写出中国篇章,千古传诵;一个成功的政治家能够力挽狂澜,制定富国强民的计划。这一切都离不开程序,离不开对各种事物的理解、运用和调整。

我们现在常说的决策程序包括发现问题、确定目标、价值准则、拟定方案、分析评估、选择方案、进行实验论证、总体实施等八个阶段,以及调查研究等一系列决策技术内容。这样的程序要求是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上世纪80年代初,不少地方提出“三不决策”,即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不决策,不经过专家论证不决策,不制定两个以上可行方案不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增加这种“三不”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领导人决策的正确性,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决策过程,增强决策的民主性。但是,现在似乎还不够。不知道你去过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吗?去过的同学觉得那栋楼好看吗?也许不同的人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很难找到一个所有的人都喜欢的建筑。我现在想说的是,会展中心的诞生过程并不恰当。当时,有关部门在报纸上刊登了六张“国际会展中心”的模型图片,供读者投票。这种方式理论上很民主,但我们从报纸上可以看到,6张模特照片的大小和排列都是刻意安排的。模特照片1和2不仅大而且放在显著位置,其他照片小一些放在后面。这种版式语言的导向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不出所料,10多天后,结果出来了:1型号以超过80%的票数当选,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会展中心就是1型号的样子。而且什么样的问题应该由普通人来决定,如何决定,一个涉及城市形象的建筑是否可以仅凭一张图片来判断,都需要研究。

因此,在决策时,不仅要做到上面所说的“三不”,更重要的是要注意程序设置和运行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合法性问题。

科学项目设置

所谓科学的程序,就是程序的设定符合客观现实的规律性,人们可以据此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

开会是有程序的。开会前,与会者必须知道:这是一次富有成果的会议吗?你知道这次会议的目的吗?你拿到会议议程了吗?你的任务是什么?你准备好了吗?你知道把会议结果传达给谁,如何传达等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对各种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会议时间、表决方式、每名代表的发言次数和时间等作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为会议注入科学的程序,以确保会议的有序和高效。

选拔大批优秀人才走上各级领导岗位,是一件大事。为此,中央专门制定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该规定中对任职条件、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避等都有规定和程序。仅在民主推荐中,就有以下程序: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岗位、资格条件、推荐范围及相关要求;采取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推荐;推荐意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向上级党委报告推荐情况,以此类推。为了保证程序的严肃性,条例还制定了纪律和监督规定,违反规定和程序者要受到批评和处罚。

注重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新的有力表现。调查研究,先征求意见,后集体讨论修改最终结论,先量化数据,后定性评价,先讨论,择善而从。正是有了这样的程序安排,我们党和国家政策的最佳水平才能得到保证。

几年前,一个南方城市举办了一场选美比赛,引起了一场风波。原因当然很多,但选拔程序和规则不科学是关键。本次大赛没有采用100的总评分制(并且要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而是根据评委自己的判断,按照1-10的顺序对选手进行排名,总分最少的为最好分,以此类推。这种方法很简单,但却导致了一个致命的缺陷——个别法官的意见可能会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如果8位评委一致认为某选手是第一名,2位评委把他列为最后一名,则该选手得分8分+20分,为28分。另一个选手有五个评委一致认为他是第二,五个评委一致认为他是第三。玩家的分数是10+15,25分。结果大部分评委一致认为,第一名选手落后于最后一名被认为稍差的选手,因为两位评委的意见不同。

程序不科学,即使是聪明人也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程序不科学,看似民主的行动难以产生有效的决策。在这里,我要谈谈如何实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的“粥论”。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程序科学基本原理对结果科学的保障作用:一群人想平分粥。没有准确的衡量方法和科学的程序保障,无论谁选择分享粥,都是利己的。而如果规定每个人都要轮流分粥,分粥的人最后把分粥当成了一种方法,那么一个人再怎么自私,为了让自己的粥不比别人少,都会尽量把粥分的均匀。

由于不科学的程序或人们不遵循科学的程序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事情在我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经常发生。而且,如果方案设计不科学,参与性越强、越透明,造成的不良影响就越广;如果程序不科学,法律制度的力量用得越多,强制力就越强,因为不科学的行为会在法律制度的保护下把人引入歧途。重视和加强程序的科学性,已经并将推动我们的各项工作朝着有序、高效的目标发展。

节目设置的科学性,一是要把握节目制作的价值前提。所谓价值前提,是指节目的目的和目标,是否符合我们的现状。程序为决策和所有其他工作服务。设计者只有了解了这项工作的意义和这个程序的作用,才能设计出符合要求的程序。第二,要把握方案制定的事实前提。所谓事实前提,是指制定这个程序所需要的科学手段。不同的程序需要不同的手段,不同的手段需要不同的科学知识。只有设计者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知道如何运用这些知识来设计程序,这样的程序才能符合实际要求。

课程设置的开放性

人们越来越重视程序的公开性。现在很多地方选拔领导干部,经群众推荐组织考察后,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听取更多群众的意见。组织部门根据听取的意见决定是否任用该同志。一些科学成果奖也采取公示制,即在专门杂志或新闻媒体上公示申报作品的项目和摘要。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决定是否授奖,授予何种奖项。为防止学术腐败,上海大学公开发布博士学位论文,让社会各界参与评价;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类专家候选人的遴选范围、对象、条件、名额、程序和监督方式。并且将经过组织审核、专家入围的候选人名单公示15天,并建立接待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公平、公正”是人们孜孜以求的民主权利,体现在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以及其他一切日常生活中。而“公开”是人们实现民主权利的首要前提。人们不仅要公开结果,还要公开过程,即需要对每个实现结果的程序有所了解。这就像一句古老的英语谚语:“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此,美国程序理论学者迈克尔·贝尔斯(Michael Behles)曾做过这样的表述。他认为,法官的偏差可以分为实际偏差和表面偏差,在程序设计中也应该避免后者。比如,裁判在解决争议时,不得与争议的任何一方进行单方面接触。之所以这样设计,是因为人们有时很难判断裁判的不当行为是否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也很难判断表面的偏袒是否会转化为实际的偏袒。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设计一个程序来禁止所有看似有偏见的行为,从而防止所有可能的有偏见的行为。

程序的公开是对人的公民权利的一种维护和尊重。我们经常讲建设民主法制国家,它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人民有知情权,即了解一些国家大事,了解自己的生活(生活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知情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涉及国家和集体秘密、个人隐私和一些特殊程序不能公开的以外,公民有权知道自己应该知道和想知道的一切活动。信息越细越广,说明我们国家的民主程度越高,这是好事。同时,知情是公民参与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的首要前提。只有知道,他们才能参与管理和讨论,这充分体现了他们的主人地位。一个企业只有人人都知道,人人都参与,才能做得更好。一些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是通过大众传媒直接实现的,而另一些则是通过人民代表或其他形式来行使的。无论哪种情况,公民不仅需要知道结果,还需要知道产生结果的程序。

程序设置的合法化

程序法治化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人格和自由权利。所以有人说,比如实体误差只是称错了东西,而程序误差是把秤上的定星定错了,说什么都不准。据统计,从1998年6月至10年底,我国各级法院共审查案件4110000件,其中实体错误12045件,约占错案的15%,而程序错误的,所以,就目前中国的司法不公而言,首先不是实体不公,也不是制度不公,而是程序违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法治化是当前中国司法界的一个重要问题。

司法程序是司法活动的“游戏规则”,是执法者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方式。司法公正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现行制度中,在一些法官的头脑中,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表述。导致司法程序制度得不到一贯的执行,司法实体的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为什么有些人的案子能拖很久而不当庭宣判?为什么有些人违法不直接由司法部门处理,而要先由相关部门处理再“移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是实质平等,即同罪同罚;同时,也是程序平等,即法律审判犯罪嫌疑人的时限和环节顺序应当一致。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平等比实体平等更重要,因为程序不平等可能造成实体或结果的不平等;结果是否平等,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让人有不同的评价,程序的不平等让人一下子就感受到了。当然,问题不仅表现在司法领域,还表现在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交学费”的原因很多是决策失误,而决策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决策程序的科学性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今年年初,某省市长选举成为全国新闻,多家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在市人大换届选举中,本市市长候选人首次未过半数当选。然而,在他事后对每个代表团发表“情绪化的演讲”后,他在第二次选举中当选了。要知道,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一对一选举失败,党组织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另安排工作。但是市长坚持要进行第二次选举,而这次选举并不存在。如果第二次选举反映了民意,那么第一次投票呢?我听说市长在市民中声誉很好。但这不是情感问题,也不是道德问题。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问题。所以这个城市的这次选举受到质疑是很正常的。这件事告诉我们,决策不仅要科学,更要合法。这种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决策的合法性,即一项决策是否在法律允许的权限范围内;二是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即决策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或由其代表审议)、听证(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正当异议)、审查和批准程序。比如地方政府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报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批准,也要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中一些还需要普通大众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但现在的情况是,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多,呈现给人民讨论的就更少了。没有这样的手续,“交学费”的现象还会继续出现,给人民和社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三个维度是科学、公开、合法。此外,还可以从艺术性、有效性、可持续发展等衡量标准来考虑节目设置。在这里我还想谈谈程序与法律的关系。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无法制定。如果人们想成功,他们必须按照他们的行动。在人类、自然和社会的许多领域,程序是由人设定的,但这种设定也必须符合这种规律的要求。可以说,法律决定程序,程序反映法律。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规律,才能更好地设置程序。我们说过程比结果重要,并不是说只关注过程,不考虑结果。这就像农民和农民的工作一样。我们怎么能只是工作而不问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当我们说过程比结果重要的时候,是想表达这样一个想法:如果我们在锻炼过程中忘记或轻视了对过程的关注,就可能出现结果不利的情况;如果我们注意程序的设置和操作,我们可能会得到好的或意想不到的结果。如果我们的结果有问题,不妨从程序上找原因。当然,程序也不是万能的。人在设置程序时是主观的,这必然保证了它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当人们执行程序时,他们又是主观的,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