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陈醋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山西老陈醋品牌和工艺特色,保证山西老陈醋质量,继承和发扬山西老陈醋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老陈醋的生产经营、传统工艺和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传承、技术创新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山西老陈醋,是指采用传统特殊工艺生产,具有独特风味和品质,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的发酵醋。第四条山西老陈醋保护坚持标准引导、品牌保护、传承发展、依法监管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西老陈醋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山西老陈醋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引导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山西老陈醋的原料种植、技术创新、品牌保护、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环境保护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山西老陈醋的保护和发展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食醋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山西老陈醋保护,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与发展第八条山西老陈醋生产应当具备以下工艺特点:

(1)以高粱和麸皮为主要原料,以大麦、豌豆、稻壳和谷壳为辅料;

(2)以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经酒精发酵、高温固态醋酸发酵、酒醅、喷醋、缸或池晒干、冰钓、陈酿而成。

(3)账龄超过12个月;

(四)不使用防腐剂和其他食品添加剂。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山西老陈醋专用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使用专用地理标志。

鼓励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向社会公开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山西老陈醋专用地理标志使用登记,使用山西老陈醋专用地理标志或者“山西老陈醋”名称,或者产品不符合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的;

(二)醋产品包装或者广告上使用的文字、图案等特殊标志是假冒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的;

(三)擅自在醋制品上使用与“山西老陈醋”同名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容易引起混淆的;

(四)山西老陈醋产地以外生产的醋产品使用山西老陈醋专用地理标志或者“山西老陈醋”名称的;

(五)其他侵犯山西老陈醋知识产权的行为。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西老陈醋传统酿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鼓励山西老陈醋酿造技术代表性传承人通过拜师学艺、技艺展示等方式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山西老陈醋历史文化、工艺特色、风味品质的宣传。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建设各具特色的醋园和博物馆,收集整理与山西老陈醋相关的饮食文化、民俗风情、故事传说,发展特色旅游、特色餐饮等产业,传播山西醋文化。第十三条产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名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开展品牌推广,提升品牌知名度。

对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荣誉称号的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产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或者奖励。第十四条鼓励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参与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开拓国内外市场。第十五条鼓励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保护、发掘和整理传统酿造技艺,培养传统酿造技艺人才。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酿酒相关专业,培养专门人才。第十六条支持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加大研发投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发多领域新产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山西老陈醋生产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奖、专利奖的产品和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