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英文翻译为:中国产学研合作协会,英文缩写为CIUR。

第二条(性质)协会是由致力于产学研合作的行业、教育、科技和学术界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热心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协会旨在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中国技术创新体系。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产学研合作创新和* * *同步发展的运行机制,推动产学研组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和知名品牌,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三街6号清源大厦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贯彻国家经济、科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探索产学研合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2.充分发挥我们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中介服务功能,做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和产学研合作的桥梁,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3.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和交易会,促进产学研合作。

4.组织产学研合作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证研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产学研合作理论和方法,指导产学研合作实践,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5.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人才,搭建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和高素质人才的平台,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可持续性。

6.开展国际产学研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会议、人员互访、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活动,广泛与国际产学研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推进产学研合作国际化。

7.建立我们的网站,编辑出版期刊、学术期刊和书籍,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宣传和推广。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会员类型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成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媒体、中介服务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个人成员:

关心和支持产学研合作的专家、学者、实业家和政府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支持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

3.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入会程序:

1.提交会员申请;

2.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会员卡应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发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2.参与我们的活动;

3.获得我们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理事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董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出席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负责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成员的吸收和罢免;

6.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任命;

8.领导本局各机构的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人数不超过65,438人+理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热心我会事业,在我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核,并由协会登记。

记住民政部的管理权限审批后才能上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

期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国资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院长也可委托副院长或

秘书长是法律代表。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3.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负责人,并提交常设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参股、合作取得的合法收入;

6.兴趣;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搬家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

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协会在变更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和本会的财力、经济收入确定。

设置。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国资委审议通过,并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备案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会的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SASAC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国资委、业务主管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7年10月3日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