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登记著作权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于出质登记时设立。同时,根据《著作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著作权质押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押登记簿时生效。
因此,著作权质押只有在登记后才能成立,债权人可以就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著作权质押只有在登记后才能成立,债权人可以就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