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律师
号码是×××10,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沈晓刚,浙江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兴,男,1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原告张×元与被告彭×兴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2日在本院立案。根据《NPC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改革试点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元的诉讼代理人沈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兴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原告张*元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215元(以40000元65438+2009年6月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0.5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如下:2065438+2009年3月27日,被告彭向原告出具借据,称张*于2065438+2009+65438+2009年10月27日将店铺转让给彭小兴,转让费17500元,租金。彭*兴在31,2019年5月前结清40000元。逾期不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由违约方承担。履行期届满后,被告彭*兴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按请求判决。此外,原告就本案诉讼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用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彭×兴出具的“借条”是对其意思的真实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并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但原告主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1.5倍的主张无根据,法院依法予以调整。65,438+0,2065,438年6月至65,438+09年8月,银行贷款利率按同期4万元计算。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牌价LPR计算至实际履约日,暂按2020年5月16日1663元计算。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但原告主张的收费标准过高,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被告人彭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兴元支付违约金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63元。2.被告彭*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元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0元,其中16元由原告张×元负担,461.50元由被告彭×兴负担。原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被告彭*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了诉讼费。这是最终判决。于法官于2002年9月28日代表书记员邱书写。《合同法》和《诉讼法》现在已经失效,更换可以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