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鼓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将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和执法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第五条市、县(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日常协调工作。

科学技术、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知识产权促进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和实施促进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引导和推动行业知识产权服务的发展。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对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就发明创造向国内外申请专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申请专利。

鼓励单位和个人注册国内外商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培育,形成知名商标群体。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第十条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R&D机构和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增加R&D投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采取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实施、转让、许可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第十一条鼓励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金融、营销和培训服务,优化创业环境,提高企业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应用与标准制定相结合,制定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标准。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和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产业、能源、环保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第十四条市、县(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示范企业和示范区建设。

鼓励和依托各类科技和产业园区建立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基地,支持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第十五条政府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应当以知识产权指标体系为基础,将获得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项目申请报告或建议书应明确项目预期知识产权的种类、数量和质量。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和任务,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评估。第十六条市级以上科技园区、软件园、创业园、产业园、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评估,应当将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考量指标。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和应用情况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