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公益诉讼迈向新台阶。
不久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三起制售假盐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消委会胜诉,三案8名被告需支付惩罚性赔偿167480元。这也是《消法》修改后,法院首次支持消协组织的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
这个案件的成功,让人们看到了消协组织行使公益诉讼权利的更多可能性。然而,消费者协会和许多法律专家也发现,在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
消协是否有权提起赔偿公益诉讼?
2065 438+07 10月26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贩卖假盐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起公益诉讼。广东省消委会认为,彭某生等人非法销售假盐,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益,性质恶劣。
目前,其中三起案件已于今年4月24日正式宣判,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第四起案件将于5月28日开庭审理。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的胜诉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打了一剂强心针,也引起了社会对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关注。
以前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消费者协会都是要求企业停止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他们这次为什么提起补偿性公益诉讼?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杨淑娜认为,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更符合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初衷和要求,经济赔偿是“最好的武器”。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许多消费者在涉及食品的案件中不太可能提起赔偿诉讼。“消费者甚至无法知道自己是否被侵权,也没有办法取证。”杨淑娜指出,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一包盐和一块猪肉时,不会保留证据。因此,指望消费者提起这样的诉讼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消协提起诉讼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说,消费者是一个弱势群体。"对消费者的救济应从个体救济发展到集体救济."也就是在不知道有多少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让一个代表代表这些不特定的消费者提起赔偿公益诉讼。
事实上,这并不是广东省消委会起诉的第一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
去年,广东省消委会就李某华、蔡等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嫌疑人(***20人)承担惩罚性赔偿10062000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和诉讼费用。
然而,该申请没有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深圳中院在审理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未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故作出2017 12 19的判决,支持广东省消委会赔礼道歉的建议,由20名被告各承担500元的和* * * 10000元
2013新《消法》赋予了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消费者协会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权利并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否定。2016高亮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提及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这是否意味着消费者协会没有资格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
杨淑娜说,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病死猪肉案件中,法院认为消协提起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不足。“我国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比较少,规定也比较笼统。因此,赔偿公益诉讼如何提起、打好、判好,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难点。”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宏介绍,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难以找到具体消费者且个人损失较小的案件。“由于这种小的分散侵权,侵权程度小,成本高,取证难,维权人群分散。没有具体的消费者,很难提起诉讼。”
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一方面可以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对侵权者进行严厉的经济制裁,从而有效遏制和预防消费者侵权行为。
补偿计算可以从销售端开始。
消费者协会提起的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额如何确认?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性公益诉讼的赔偿数额。《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因为公益诉讼涉及很多不特定的消费者,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格可能会有所不同。对于盐、猪肉等食品,购买时很难保留发票。周弘认为,公益诉讼如果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支付的价款的十倍计算,是没有价值的,但它是根据消费者损失进行的具体诉讼,不是公益诉讼。在周宏看来,从销售端计算企业的销售额,更容易取证。
广东省消协提起诉讼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侵权人销售价格十倍的金额作为赔偿。
但也有专家指出,产品销售过程中有很多中间商。如果侵权人是生产厂家,消费者的支付价格必须高于侵权人的销售价格,所以按照侵权人的销售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对于这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果难以确定消费者的购买价格,但可以确定生产厂家卖给批发商或零售商的价格,则可以反推侵权人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将行业零售商的平均利润率加到侵权人作为生产者的价格上,计算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总额。
“任何人都不应该通过违法获得利益。这是最基本的价值。”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赔偿的确认应该从企业收入的角度考虑,通过企业收入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金额。
关于赔偿金额,原北京市二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王认为,可以看侵权人企业的营业额。如果查不出企业的营业额,可以通过看销售利润或利润来推断赔偿金额。"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被广泛使用."
消费者组织胜诉,侵权人赔付后,受害消费者还能要求赔偿吗?王向提出了这一担忧。
在他看来,如果消协胜诉,法院还是会受理,让侵权人赔偿,可能性不大。
王认为,应当以侵权人支付的赔偿金为主要对价,并根据法院对消费者确定的赔偿数额支付相应的对价。不足部分可以由侵权人承担。
设立基金是否更合理?
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中,虽然消协是原告,但真正权益受到损害的是消费者。消协胜诉,赔偿金该判给谁,分配如何使用,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广东省消委会胜诉的三起案件中,广州中院均判决惩罚性赔偿由法院上缴国库。对此,广州中院环境庭副庭长韩国给出了解释,因为在具体消费者不确定的情况下,最符合实际情况,“这样可以维护公众的利益。”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看来,广州中院的判决恰恰体现了消协组织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特殊性,体现了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与公益诉讼、私益诉讼的区别。“如果我们认为消费者协会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消费者个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总和,实际上我们就是几个不特定的消费者私益诉讼的总和。怎么能称之为公益诉讼?”
然而,在一些专家看来,如何将赔偿金用于公益诉讼仍值得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业认为,赔偿金如果上缴国库,和行政罚款是一样的。长期来看,曹守业建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将赔偿金放入基金。
一些专家也同意,设立一个基金来管理薪酬更合理。
周弘认为,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公益诉讼的基金模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由第三方托管。如果特定消费者起诉并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他可以从这些基金中获得赔偿。
在薪酬管理上,后续会面临薪酬的支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认为,筛选出有资格索赔的消费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设立基金可以专业地解决很多问题。
针对惩罚性赔偿的管理,刘俊海给出了两个方案:一个是由中消协作为发起人,成立中国消费者民事诉讼赔偿基金会,把所有的赔偿金都放在这个基金会里,并且把每一笔赔偿金都放在明细里,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当消费者拿出相关案件证据,申请赔偿时,可以从这部分钱中向消费者支付赔偿金;另一种是委托基金会,比如中华慈善总会,或者委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确定信托的监督人。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