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知识产权最佳区域,支持和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文化中心建设,服务和促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依法保护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享有的知识产权: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条本市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实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加强知识普及和文化宣传,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
本市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宣传本市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第五条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严格、快速、平等的原则,构建行政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共服务和纠纷调解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完善制度完善、运行高效、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保障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投入,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营商环境和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协调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落实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
第七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保护的管理工作;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版权保护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和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广播电视、商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八条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探索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技术、前沿生物技术等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和保护模式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中,在国家授权下探索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政策和措施。
第九条本市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开展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助执行、联合执法等工作。、* * *享有专家智库、服务机构等资源,促进信息交流、执法互助、监管互动、经验互鉴;加强与其他省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
第十条本市扩大知识产权领域的开放合作,支持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仲裁机构依法在本市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推动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和运营平台。
第十一条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版权、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执法协作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线上线下快速查处机制,开展远程、移动实时监测监控;重点对网络平台、展会、大型市场、大型文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侵权和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现场检查;
(四)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
知识产权保护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部门或者相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通过专利预审、维权指导、保护协作等方式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为本市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申请快速审查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管理,规范注册商标使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恶意申请商标注册、非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等行为。
第十六条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版权侵权监管,制定适应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的版权保护措施。
市版权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系统,对国家和市版权部门确定的重点监管网站加强监管;完善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登记作品。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市场参与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通过明确管理规则、采取技术措施、签订保密协议、开展风险排查和教育培训等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