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申请内容不清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申请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者补充最终材料的日期为申请日。第七条限制出口技术的贸易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我国外贸政策,是否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国产业出口政策,是否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承诺。第八条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是否危及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我国科技发展政策,有利于科技进步;
(三)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是否符合我国产业政策,能否促进大型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技术合作;
鼓励实验室技术首先在中国开发,然后在转化为工业化技术后出口。国内条件不具备转化应用的,应当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出口;
(四)出口技术是否成熟可靠并已被接受或鉴定。未经验收或鉴定,但经生产实践证明的,由采用单位签发证书。第九条出口申请获得批准后,外经贸部颁发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见附表2)。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有效期为1至3年。
申请出口信贷和保险意向承诺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金融保险机构凭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办理相关业务。第十条未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的限制类技术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或者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技术出口承诺。第十一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有效期内未能签订技术出口合同,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延期申请。第十二条技术出口经营者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持技术出口许可证意向书、合同副本、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图纸等)出口清单、设备出口清单和相关产品出口清单(见附表4、5、6)以及双方的法律地位证明,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第十三条外经贸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技术出口的决定,并颁发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出口许可证》,见附件三)。第十四条限制技术出口的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签发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领取技术出口许可证时,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网站)上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系统”,按程序输入合同内容。第十六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后,需要变更技术出口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出口许可证手续。第十七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允许出口国家限制的技术和国家秘密技术的,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必须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及相关清单,海关经审核后办理相关放行手续。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