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撤回,商标撤回费用和流程?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该条法律规定对应的是实践中的案件类型,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撤销三”。

1,商标注销三种方式:

连续三年申请撤销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

(1)委托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商标撤回流程: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在商标局注册的任何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在“代理机构”一栏公布。

(2)如果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申请人可以经过以下步骤:

(3)准备申请→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在编码窗口编码→在缴费窗口缴纳申请费→查看商标局发来的文件。

3.商标撤销申请材料。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应注明撤销原因);

(2)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盖章或签字确认的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提交;

(3)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比对后退回);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取消商标所支付的费用: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商标注销费3500元。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变更注册商标的;

(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对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登记,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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