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管辖范围主要有哪些?
1.自诉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自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被告知后才办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等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责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
二、具体内容
(一)告知处理情况
1,侮辱诽谤案件;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3.虐待案件;
4.挪用公款案。
(2)被害人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例;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要求:
1.自诉书一份,按被告人数提供复印件(需签名);
2.自诉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3.自诉人受伤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4.对于上述三类案件,应当提交被告人不会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对自诉案件的受理有明确的规定。不属于自诉案件受理范围的,应当寻求公诉机关的帮助,便于提起公诉。一般情况下,如果有自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自诉。公共设施遭受损失的,需要公诉机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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