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解释,1,黄色补贴,2,国民待遇原则,3乌拉圭回合谈判

黄色补贴概述

黄色补贴主要涉及被认为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补贴。该协议规定了政府可以向国内生产者提供全部国内支持的规则(按“综合支持”计算)。此外,该协议要求,综合支持金额应根据商定的百分比减少。

综合支持量是在逐产品的基础上计算的,方法是将一种产品的平均国外参考价格与其适用的管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生产数量。为了获得综合支持的总额,非特定产品的国内补贴应加到按逐项产品计算的补贴总额中。

绿箱补贴和蓝箱补贴不纳入综合支持。而且,当给予某一产品的支持低于5%时,该产品的补贴支出的减让承诺应当排除在外。同样,如果一项非特定产品的国内补贴不超过农业产值的5%,则该产品的国内补贴免于计算。对于发展中国家,最小百分比为10%。

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和农村发展,《协定》还允许发展中国家免于计算综合支持,从而免于下列减让承诺:

普遍提供的农业投资补贴;

为资源贫乏的低收入生产者普遍提供投入补贴;

鼓励放弃对麻醉植物的补贴。

该协议要求各国减少根据上述具体百分比基数计算的综合支持金额。附件中的表2表明,已作出相关承诺的国家必须实施国内支持减让。发达国家同意在10月将综合支持从基期达到的平均水平1995降至1,降幅为20%。该协议要求发展中国家在10期间减少综合支持。由于这些承诺,已履行承诺的国家提供的综合支助总额预计将从基期的1986美元降至1977.2亿美元,并在执行期结束时降至624.97亿美元。[1]

黄色补贴的反补贴措施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补贴必须是由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的,且没有任何不利影响,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

1,对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2.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利益无效或损害,特别是根据GATT1994第2条约束性关税减让产生的利益;

3.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参考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英联邦秘书处,赵译。世界贸易体系商业指南,第二版[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

国民待遇原则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是指一个国家在公民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本国公民和企业同等的待遇,而不是政治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的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享受与该国同等的待遇,这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严格地说,国民待遇原则是外国商品或服务在进口国与本国商品或服务同等对待的原则。

简介

当外国产品进入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或费用。就货物在国内销售、促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言,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关税减让:通过关税减让降低关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多边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对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成员都无权单方面改变。如果一个成员想在特使下提高自己的关税,它必须与相关成员谈判并支付补偿。

意义的要点

国民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重要原则之一。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这一原则被扩展到“服务贸易”等领域。是指提供给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相关漫画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持有人的待遇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持有人享有的待遇。包括三个要点:第一,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但由于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受益者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也不同;第二,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进口成员中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持有人享有的待遇;第三,国民待遇定义中的“不低于”一词,是指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持有人享有与进口成员的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持有人同等的待遇。如果进口成员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广义的国民待遇原则也可以称为非歧视原则或不歧视原则。怎么理解呢?事实上,外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包含两个不同层次的要求。一是要求相对于内资企业的非歧视待遇,即外国投资者享受的法律待遇不得低于内资企业;二是在此基础上,更高的要求是实现与内资企业相比的非歧视待遇,即内外资企业基本实现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目前,关于第一层次非歧视的观点在学术界有着较为一致的认识,这种精神也充分体现在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许多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另一方面,关于不歧视的第二层次的观点很少具体讨论,各国的国内立法也相当少见。但从法律角度来说,非歧视只是国民待遇制度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内外资企业的非歧视才是国民待遇制度的本质含义[1]。既反对歧视性的次国民待遇,也不赞成对外资实行过度优惠的超国民待遇,主张内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设立程序、税收负担、外汇平衡等方面基本一致。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领域将与国内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无需设置两套法律体系,真正实现地位平等、公平竞争。虽然外资在享受优惠待遇方面与非歧视性国民制度并不冲突,并得到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重视和普遍支持,但仍远远落后于非歧视性国民待遇制度的基本精神。因此,它将成为未来各国涉外税收改革和完善的重要课题。

无差别国民待遇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和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产物。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才能实现资源优化和利益最大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2],资源越来越多地在世界范围内跨国界流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越来越紧密地将各国连接成同一个经济体。例如,在北美国家中,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建立了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中非经济体、西非经济体、中美洲市场、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和欧洲联盟。这就要求每个国家都要考虑市场机制在世界上的作用。任何鼓励超国民待遇、限制或禁止次国民待遇的措施,理论上都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的。

乌拉圭回合谈判

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决定举行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新一轮谈判,因此被命名为“乌拉圭回合谈判”。这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贸易谈判,历时7年半,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结束。谈判几乎涉及所有贸易,从牙刷到游艇,从银行到电信,从野生稻基因到艾滋病治疗。谈判结束时,参与人数从最初的103增加到125。

目标

在1986启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宣言中,确定了本轮谈判的主要目标:

一是为了所有缔约方特别是欠发达缔约方的利益,通过降低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改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

二是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完善以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为基础的多边体系,将更广阔的世界置于新的有效的多边规则之下。

第三,增加关贸总协定体系对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特别是促进必要的结构调整,加强关贸总协定与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

第四,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以加强与影响增长和发展的其他经济体的内部联系。

谈判主题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包括传统商品和新议题。传统议题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保障条款、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争端解决。新议题涉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与贸易相关的投资。

水果

就商品而言

乌拉圭回合货物谈判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关税减让谈判;第二是规则的协商。

1)在关税减让方面,发达成员对货物的关税减让达到40%,即加权平均税率由6.3%降至3.8%;发达成员承诺的关税税目占全部关税税目的93%,总额的84%,其中承诺降为零的关税税目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21%提高到32%,涉及金额由20%提高到44%。15%以上的峰值税率由23%降至12%,涉及5%,主要为纺织品和鞋类;从关税抑制水平来看,发达成员承诺的税目数量从78%增加到99%,涉及金额从94%增加到99%。

发展中成员的关税减让水平低于发达成员,加权平均税率由15.3%降至12.3%。从约束关税的范围来看,发展中成员受约束的税目比例从21%上升到71%,涉及金额从13%上升到61%。乌拉圭回合后,大多数发展中成员全面约束关税,如智利、墨西哥、阿根廷等。韩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的约束关税在90%左右。

货物关税实施期限自1995 1起5年内完成。

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都已全面约束农产品关税,并承诺进一步降低。农产品减让从1995 65438+10月1开始,发达成员执行期为6年,发展中成员为10年,但部分发展中成员也承诺6年执行期。

对于发达成员,发达成员总体关税减让幅度约为37%,发展中成员平均关税减让幅度约为24%。

2)在制定规则方面,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主要分为四组。第一组包括GATT1994(简称GATT 1994),是原GATT(简称GATT1947)的修订版,以及GATT 1994关于如何理解和安排减让的《马拉喀什议定书》。第二组包括两项主要协议,其主要目的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及服装纳入正常规则的管辖范围。第三组包括技术、海关估价、装运前检疫、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及相关措施协定等7个协定,第四组包括保障措施、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等3个补救措施协定。

在服务方面

过去,关贸总协定只涉及货物领域,服务不在关贸总协定多边体系的管辖之下。因此,许多国家在服务领域采取了许多保护措施,这显然限制了国际服务的发展。为了促进服务业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提出了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问题作为谈判的重点。经过八年的讨价还价,他们终于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该协定于世界组织建立的6月1995日65438+10月1日生效。

GATS将服务业分为12个部门和160个分部门。12部门中,有涉及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计算机硬件安装、软件服务等专业服务部门;与邮政服务、电信、电传和邮件有关的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商业分销服务,包括批发;不同层次的教育服务;保护环境的服务;金融服务,包括保险和银行;以及医疗、旅游、娱乐、文化体育服务、服务业等服务业。GATS将服务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服务的跨境交付和服务产品的跨境流动,如律师咨询、电信服务等;二是境外消费,主要涉及旅游、教育、医疗;三是以商业存在形式(跨境设立商业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如商店、餐馆、律师事务所、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四是自然人临时流动提供的服务,包括演出、讲座、医疗执业等。

GATS的一般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承诺和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与货物不同,服务的最惠国待遇不仅给予服务本身,也给予服务提供者。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在GATS不是一项普遍义务,而是一项具体承诺,与具体部门的开放有关,只有经过谈判才能承担。这种区分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的做法是GATS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GATS也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原则反映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首先,发达国家应优先发展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第二,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服务业进行适当保护,使其服务业在开放中享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开放服务业时设定条件。乌拉圭回合在服务领域取得的成就是自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生效以来多边体系在单一部门取得的最重要的进展。

在相关知识产权方面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单位基于智力和创造性活动成果的权利。与商品中的有形物质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看不见的无形资产,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地域性,即一国法律赋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在本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产生效力。为了便于一国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识产权在国外获得法律保护,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逐步建立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然而,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范围的扩大和技术的迅速发展,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已不适应新的需要,同时,由于知识产权与国际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关贸总协定将有关知识产权纳入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

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小组于199112年提出了包括假冒商品在内的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经过讨论和修改,该协议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被所有国家接受,成为正式协议。该协定阐明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目标和动机;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强化相关保护措施;加强对假冒和盗版的预防和惩罚;协议强调控制反竞争行为和扭曲;该协定规定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待遇的过渡性安排;最终协议还规定了相关知识产权机构的责任以及它们之间的合作安排。《知识产权协议》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世界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受其规则的约束。

改善和加强多边贸易体系

突破原有的问题,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通过建立一个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系得到了改善和加强,这为实施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是乌拉圭回合最突出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