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债权人因提供某种商品、服务或设施而向义务人要求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债权及其收入,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商品、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许可等。;

(二)租赁产生的债权,包括租赁动产或者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道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的收费权;

(五)因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信贷而产生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