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有什么现实意义?
一、制定民法总则的意义是什么?
1,《民法通则》对各种私法规则的* * *相同要素进行了概括和抽象,在民法典总则中进行了集中规定,避免了民法典各分支对同一问题的重复规定或大量适用规定,加快了民事立法体系化和民法典颁布的步伐。
2.民法通则使民法各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而不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合。总则有利于指导分则,保证民法典的和谐。在这种模式下,一般条款对特别条款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这就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内在关联体系。它从整体上加强了代码的逻辑性和系统性。制度设计不仅关系到民法典的质量和生命力。
3.民法总则不仅有利于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体系化,而且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对整个民事立法的整合具有重要意义。总则的设置对于法官理解总则的价值,并通过总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从而实现整部民法典价值和内容的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4.民法通则是民法规范成长的源泉。当民法典其他部分对某一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以用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来弥补,从而起到填补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的作用。这保持了代码的抽象性和开放性。摘要总则更具包容性和灵活性,使得民法条文的适用范围更加开放。
二、民法的一般原则:
民法通则是为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而制定的法律。2016年6月27日,《民法通则(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颁布实施。
《民法通则》在民法典中起着统帅和纲领的作用,保障着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和谐、健康、友爱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规定包括基本民事主体和关系的界定,民法体系中的一般原则,以及类似于法律谱系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
《民法通则(草案)》共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第***186条。
新民法总则在中考中的现实意义
民法通则十大突破:1。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2.改革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特别强调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核心地位。3.规定个人信息权利受法律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所有信息。4.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5.满足大数据时代的权利要求。6.法律规定胎儿的利益受法律保护,清算中的法人和设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法律行为能力。7.它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尤其是成年人监护中的故意监护制度。8.它规定了绿色原则。9.它规定习惯是民法的渊源10。它还将诉讼时效从两年改为三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制定民法总则的意义是什么?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党的最高领导机构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史无前例的。随着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最高立法机关编纂民法典的工作正式迈出第一步。
长期以来,由于民法通则的缺失,整个民法缺乏指挥的基本逻辑。在科学的民法体系中,民法总则是用来规定适用于民法其他部分的一般制度,而1986制定的民法总则实际上是一部微型民法典,而不是民法总则。
可见,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远非科学的民法体系。涉及民事生活各个领域的各种单行法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民法体系。这也与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的地位非常不相适应,也与我国目前的民法学术发展水平非常不相适应。因此,迫切需要我国启动民法体系化,补充立法漏洞,消除立法矛盾,使现行民法体系成为理念先进、体系完备、规则和谐的法律体系。这些工作最好的出发点和结果就是制定中国民法典。
民法具有深厚的人文思想。建设法治国家,首先需要宪法,其次才是民法。因此,制定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和国家法律总则的制定有什么现实意义?
一、制定民法总则的意义是什么?
1,《民法通则》对各种私法规则的* * *相同要素进行了概括和抽象,在民法典总则中进行了集中规定,避免了民法典各分支对同一问题的重复规定或大量适用规定,加快了民事立法体系化和民法典颁布的步伐。
2.民法通则使民法各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而不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合。总则有利于指导分则,保证民法典的和谐。在这种模式下,一般条款对特别条款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这就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内在关联体系。它从整体上加强了代码的逻辑性和系统性。制度设计不仅关系到民法典的质量和生命力。
3.民法总则不仅有利于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体系化,而且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对整个民事立法的整合具有重要意义。总则的设置对于法官理解总则的价值,并通过总则解释和适用法律,从而实现整部民法典价值和内容的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4.民法通则是民法规范成长的源泉。在民法典其他部分对某一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以用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来弥补,从而起到填补法律漏洞和法律空白的作用。这保持了代码的抽象性和开放性。摘要总则更具包容性和灵活性,使得民法条文的适用范围更加开放。
二、民法的一般原则:
民法通则是为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而制定的法律。2016年6月27日,《民法通则(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颁布实施。
《民法通则》在民法典中起着统帅和纲领的作用,保障着竞争、公平、统一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和谐、健康、友爱的家庭生活秩序。其规定包括基本民事主体和关系的界定,民法体系中的一般原则,以及类似于法律谱系的重要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
《民法通则(草案)》共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第***186条。
新民法总则在法律实践中的意义
民法通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总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迈出了第一步,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着主导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指导民法典各分编;各分则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种民事制度作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通则》有什么新?
(1)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专家解读苏泽林:民法通则体现了时代命题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需要。不仅有宣示性的规定,还有具体的规定。比如根据第153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不道德的内容,那么这个合同条款就是无效的。
②“绿色”成为基本原则。
法律规定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专家解读吕忠梅: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日益重要的问题。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21世纪具有鲜明特色的伟大创新。事实上,在第179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就有“恢复原状”一词,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要求破坏环境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绿色原则的具体体现。
③从摇篮到坟墓的保护
法律条文第十六条涉及胎儿利益的保护,如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解读王毅:民法对人的关怀不仅是从摇篮到坟墓,更延伸到人的生死。从出生前或作为胎儿开始,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受民法通则保护。比如在划分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有一份给遗腹子。一个人死后,他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仍然会受到保护。现实中,侵害英烈等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公众利益,公众反应强烈。所以《民法通则》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8岁,可以独立买东西了。
法律规定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追认,但是可以独立进行纯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专家解读王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儿童的认知水平较30年前制定《民法通则》时有了显著提高,自主意识更强。为了尊重儿童的独立意志,让他们适度参与社会生活,同时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接受无义务的赠与,也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购买作业本、缴纳学费、借书等。
⑤监护人可以由遗嘱指定。
法律规定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监护人可以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依法协议确定。协议约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专家解读苏泽林:“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是民法通则的重大创新。父母在患有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事务,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目前,离婚是一种普遍现象。父母离婚时,可以通过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谁,但必须尊重其真实意愿。
6.村委会也是特殊的法人。
法律规定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殊法人。
专家解读吕忠梅: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是《民法通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区别。其中,“特殊法人”就是民法......>;& gt
《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了是否需要列举民事权利。
《民法通则》第五章规定,列举民事权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不充分的。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6年10月2日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部分委员的心声。
关于《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很多委员建议一审多列一些权利。虽然二审稿中增加了一些条款,如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等,但韩晓武、王明雯、沈春耀等委员分别建议将更多的权利纳入这一部分,分章节规定。
韩晓武委员提出,“民事权利”应该是民法总则乃至未来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二审稿没有做出充分、应有的规定。
沈春耀委员说,公民权利中有很多新的、新兴的权利,比如信息权、基因权等,民事立法也应该在这方面留有余地和空间。
王明雯委员认为,二审稿中的“公民权利”增加了一些条款,但仍不能完全涵盖所有权利,有些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建议该部分以一般立法体例分段表述,如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进行更详细的规定。
韩晓武委员表示,《民法通则》作为一部权利立法,缺乏相应的权利保护规则,会给社会和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现实误区和困惑。因此,建议可以单列一节规定“保护公民权利”的制度。具体内容可以从公权力的救济和权利人的自主救济两个方面进行规制,使权利人从这两个方面实现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