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审刑事案件:中级法院是一审刑事案件的上诉法院,不服一审判决的被告人或原告人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

2.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中级法院也是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审理涉案金额较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中级法院是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的上诉法院,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

4.案件执行:中级法院还负责对基层法院的案件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5.其他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还可以审理其他法律规定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等。

中级法院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诉:中级法院是第一审刑事案件的上诉法院,不服一审判决的被告人或原告人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

2.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中级法院也是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审理涉案金额较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审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上诉:中级法院是刑事、民事、行政二审案件的上诉法院,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

4.对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中级法院还负责对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5.其他案件的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审理其他法律规定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等。

综上所述,建议中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确保审判结果公正、合法、有效。同时,中级法院也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基层法院的审判水平和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必要的专业法庭。中级人民法院和法官人数较少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法庭,也可以不设法庭。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设立综合业务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和法官人数较少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得设立综合性业务机构。